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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心健康,規
  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耕社區中高齡教
  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另結合大學校院,提供高
  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高齡者學習權益,特
  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

  (三)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四)立案之非營利性質法人、團體(以下簡稱民間團體)。

三、補助原則、經費項目及基準:

  (一)各對象之補助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辦理,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辦理「樂齡大學」申請計畫,第一班得全
      額補助,第二班調減補助為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比例以總經費
      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

    3、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受
      本部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4、民間團體: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
      費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每年度至多補助二案。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
      )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其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
        編列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部指定政策之計畫
        ,得編列資本門。

      (2)民間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
        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等經
        費項目為限。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四、補助計畫項目: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年度推動樂齡學習工作計畫,其執行事項
    如下:

    1、訪視輔導及培訓計畫:直轄市、各縣(市)政府應編列辦理樂齡
      志工培訓、觀摩及訪視之經費,得視需要向本部提報申請相關費
      用,並邀集督學、學者專家成立地方輔導團,或應用現有之相關
      教育輔導團辦理,其任務如下:

      (1)辦理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志工、講師培訓、交流觀
        摩及自主學習社團經營活動。

      (2)訪視輔導及評鑑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

      (3)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樂齡中心聯繫會
        報。

    2、設置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

      (1)樂齡學習中心參與對象:以五十五歲以上之中高齡人士為原
        則。

      (2)實施原則: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
        應依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
        學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十人。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開放時間:樂齡學習中心除辦理課程時間外,平日(星期一
        至星期五)日間應開放樂齡學習中心場地,並安排樂齡志工
        值班,以提供民眾諮詢及學員推動自主學習團體運用。

      (4)為建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特色,各申請單位
        於規劃課程方面,宜以目標導向為實施原則,課程之架構及
        內涵如下:

            中心特色課程:各類課程均可發展成為中心的特色,
          包括結合當地產業、文化、藝術、自然環境等特色,運
          用多元推動模式或成立服務學習團體,發展為樂齡學習
          中心特色。

            政策宣導課程: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症、
          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祖孫代
          間互動及性別平等教育。上述議題屬必辦課程,得單獨
          開設,亦得融入下列之基礎生活、興趣特色、貢獻影響
          等課程進行。

            基礎生活課程:包括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
          勢、終身學習、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
          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
          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興趣休閒課程:興趣課程,得依學員學習特性規劃,
          包括資訊科技、藝術教育、養生運動、休閒旅遊、閱讀
          、成立劇團、古蹟巡禮、生態保育、文化傳承、產業創
          新等。

            貢獻服務課程:包括樂齡志工成長、方案規劃、服務
          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自主學習團體經營
          等。

      (5)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應顧及參與率較低之
        高齡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
        強化訊息傳遞。

      (6)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
        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
        社團等方式進行。

      (7)後續發展:各樂齡學習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
        轉型成為樂齡自主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3、設置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

      (1)協助直轄市、縣(市)內未設置樂齡中心之鄉(鎮、市、區
        推廣樂齡學習活動。

      (2)支援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學習中心推動課程及提供
        講師群。

      (3)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種子講師培訓及志工培
        訓等研習。

      (4)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其他有關高齡
        教育之相關事宜。

      (5)發展特色課程及成立自主學習團體。

  (二)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計畫,其執行事項如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
      程比例,得依各承辦學校之發展特色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老化及高齡化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
        因應,如高齡者學習特質、活躍老化策略、高齡者之終身學
        習及在地老化、如何做個快樂樂齡族、生涯規劃、人際關係
        與溝通、心理壓力與調適、靈性教育、生命意義等。

      (2)健康休閒課程:養生保健、心理健康、健康體適能、電影與
        音樂欣賞、旅遊學習等。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校院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
        (包括自創課程),如生命關懷、海洋生態、觀光餐飲、導
        覽解說、科技數位媒體、藝術教育等。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瞭解之新知為主,
        如、科技新知、人文藝術、生活法律等,亦得結合大學通識
        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課程:為強化學員知能,有關老人交通安全教育、老人
        疾病、失智症、憂鬱症之預防、安全用藥及自殺行為防範等
        ,得融入上述各項課程宣講。

  (三)其他單位:申請高齡教育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失智症、憂鬱症等)、
      用藥安全、消費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祖父母節)及
      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退
      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活
      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等。

    3、興趣課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家庭人際、藝術教育等系列
      課程。

    4、服務課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用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單位資格(包
        括優質之續辦樂齡學習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
        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民間團
        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
        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
        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依本部公告之計
        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期限
        內提出申請。

      (2)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評估轄屬樂齡學習中心近二年執行績效,其具備組織能
        力佳、有獨立空間、理念與配合度高,且歷年評鑑績效良好
        等資格要件,並獲得直轄市、縣(市)首長支持,得申請成
        立「直轄市、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

      (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上述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
        、經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
        初審,並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2、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各大學校院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
      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3、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民間團體:

      (1)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
          三十日受理申請。但一百零二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
          ,於當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

            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
          八日(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
          一日受理申請。

            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
          十一日受理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函送
        本部提出申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行程表及實
        施計畫各一式二份,民間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影本一式二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但國立社教機構受本部
        政策指示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二)審查作業:

    1、「樂齡學習工作計畫」及「樂齡大學計畫」,由本部邀集相關專
      家學者,組成計畫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樂齡學習工作」計
      畫,並得視情況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簡報。

    2、審查原則:

      (1)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內容,就活動目的及必要性、成果效益
        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已獲本部其他補助。

            申請計畫內容不符本要點規定、內涵欠詳實、表件欠
          缺或逾期申請。

            前一年度或本部補助計畫,未依計畫內容、補助經費
          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經費編列、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其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
    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檢送「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
    照表」,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三)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各受補
    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部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市
    、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學習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所執行
    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之。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學習中心」計畫及各大學校院執行
    「樂齡大學」計畫,應依相關規定,提供成果報告光碟。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學習計畫,應依本部規
    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供
    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社教機構及國立研究機關(構
    )各項執行成效,列入本部每年統合視導及相關評鑑等考核項目之參
    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
    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助款
    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學習中心」,其
    未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
    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學習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規
    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總
    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所送計畫如有變更
    ,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實施。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性
    別之措施,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高齡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級政府
    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教師亦可
    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高齡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及銷毀
    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相關成果報告之公開之
    資料,請勿包含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聯繫電話及地址
    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學校院,收到本部核定補
    助之公文後,應於相關培訓活動報名前,將訊息登錄至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中心資訊網,並落實教師進修登錄制度。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