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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2:5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動華語文教育並提供諮詢,特設
  本部國際華語教育文推動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指導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政策。
  (二)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師資培訓、介派及交流事項。
  (三)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教學及教材事項。
  (四)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檢測及教學評鑑事項。
  (五)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機構品質提升事項。
  (六)分析與經營華語招生市場及結合其他產業推動事項。
  (七)規劃推動國際華語文行銷及資料庫查詢系統事項。
  (八)規劃推動華語文能力測驗及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事項。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政務次長兼任,當然委員七人,包括相關機關代表五人及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二人;其餘委員十人,由本部就產業界、學界及民間組織等華語教育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相關機關代表由僑務委員會、文化部、外交部、經濟部工業局及國科會等機關各指派相當司、處、局長層級人員擔任。本部相關單位代表由本部終身教育司司長與及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司長擔任。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指導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六、本指導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業務相關之副主管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民間機構得指派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本指導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