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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22: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供中高齡者學習機會,促進其身
  心健康,規劃以研發教材、培植專業人員及志工,並結合社會資源深
  耕社區中高齡教育工作,共同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及結
  合大學,提供高齡者與大學生學習互動平臺,促進世代交流,以落實
  高齡者學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及獎勵對象:
 (一)補助對象:
  1、直轄市、縣(市)政府。
  2、公私立大學校院。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
    體。
 (二)獎勵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
   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之工
   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
    )及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活動,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
    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
    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
    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學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
    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
    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
    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
    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
    )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
    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
     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
     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
     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
     、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
     、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
    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
 (三)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準及原則如下: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樂齡學
    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
    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
    下:
   (1)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2)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4)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訪視組別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鄉(鎮、市、區)數分
    類:
   (1)第一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二十九個以上。
   (2)第二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六個至二十八個。
   (3)第三組:轄屬鄉(鎮、市、區)數達十個至十五個。
   (4)第四組:轄屬鄉(鎮、市、區)數未達十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
    為甲等以上者,依下列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
    優等之數量不同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1)特優:第一組一百萬元;第二組八十萬元;第三組五十萬元;
     第四組三十萬元。
   (2)優等:第一組七十萬元;第二組五十萬元;第三組三十萬元;
     第四組二十萬元。
   (3)甲等:第一組四十萬元;第二組三十萬元;第三組二十萬元;
     第四組十萬元。
  4、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
    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5、前目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
    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6、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
    善。


四、補助計畫項目:下列補助對象開設之課程或辦理之活動,應以提供五
  十五歲以上人民參與為主,離島、偏鄉或原住民族地區,應優先予以
  經費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
   (1)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通過之申請單位,得依下列規
     定成立樂齡學習中心:
    
新辦樂齡中心:新承辦之團隊。
      
續辦樂齡中心:由原承辦之團隊辦理,或由原樂齡中心策略聯
     盟單位接辦。
      
ƒ優質樂齡中心:續辦樂齡中心於前一年執行成效良好,且直轄
     市、縣(市)訪視為優等以上者,得推薦為優質中心。執行成
     效檢核項目包括課程內容、課程比例、特色課程、服務社團及
     拓點辦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薦一所優質樂齡中心
     為限。
      
樂齡示範中心:成立後未曾更換過承辦團隊,且申辦前二年經
     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均為優等以上,得推薦為該直轄市
     、縣(市)樂齡學習示範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後
     ,並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成立。
      
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之中心: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百
     分之二十以上,或該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二萬
     人者,得加設一所樂齡學習中心。
      
樂齡示範中心及優質樂齡中心,應支援直轄市、縣(市)政府
     推動未成立樂齡學習中心之地區,辦理其他有關高齡教育之相
     關事宜。
   (2)樂齡中心開設課程及辦理活動以日間為原則。各承辦單位應依
     本部所核定之時數,平均分配於每月執行,每節課程之學員人
     數以二十人以上為原則。但偏遠或離島地區辦理單位報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十人即得開課。
   (3)為建立各樂齡中心特色,課程之架構及內涵如下:

     樂齡核心課程: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
     成為樂齡中心之特色課程,讓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
     之目的,並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
     
自主規劃課程: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
     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
     與學習為主。
      
ƒ貢獻服務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各樂齡中心志工團隊之進修課程
     及自主服務課程為主。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
  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4)各類課程之內涵得依區域資源調整,並顧及參與率較低之高齡
     弱勢者,秉持性別正義原則,增列男性可參與之課程及強化訊
     息傳遞。
   (5)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例如以講習、讀書會、生命故事
     敘寫、戲劇、影片欣賞、到宅服務、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及社
     團等方式進行,課程名稱可依據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
     式呈現。
   (6)後續發展:各樂齡中心應鼓勵學員於學習階段完畢後,轉型成
     為樂齡學習社團,以利永續經營。
  2、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本部培訓合格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
    (以下簡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或由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其課程內容
    安排,需由帶領人整合適當之學習主題,依成員需求規劃,學習
    主題時間或占比以及學習主題類別依本部公告之實施計畫規定辦
    理,並應融入政策性宣導課程。帶領人與成員依需求排定課程如
    下:
   (1)高齡相關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養生保健、高齡體
     適能、自主生活管理及情緒管理等知能為主。
   (3)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
   (4)重點政策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
     憂鬱症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
     動及高齡者性別平等教育等。
   (5)其他學習課程:以得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
     志工服務等。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執行事項如下:
  1、課程類型:班級課程、代間課程及參訪課程等三類,各類型之課
    程比例,由本部每年另行公布,各承辦學校得依其發展特色酌調
    規劃。
  2、課程內容:整合適當之相關科系所,排定課程如下:
   (1)高齡相關課程:本類型課程以了解老化及社會高齡化之挑戰及
     因應為主。
   (2)健康休閒課程:本類型課程以充實高齡者之健康管理及養生保
     健等知能為主。
   (3)學校特色課程:以承辦大學之發展特色或重點領域為主(包括
     自創課程)等為主。
   (4)生活新知課程:以認識現代社會生活必須了解之新知為主,亦
     得結合大學通識課程或融入其他相關課程辦理。
   (5)其他學習課程:以可強化樂齡學習之相關課程為主,例如社區
     志工服務。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申請樂齡學習內容事項如下:
  1、宣導課程:例如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包括失智症、憂鬱症
    等)、用藥安全、消費者保護、交通安全、社區祖孫活動及高齡
    者性別平等教育。
  2、基礎課程:例如活躍老化基本觀念、高齡社會趨勢、終身學習、
    退休準備教育、健康老化、高齡心理、經濟安全、家庭關係、生
    活科技、財務管理、法律知識、生命教育、身心健康及高齡體適
    能等。
  3、興趣課程:例如口述歷史、科技資訊等系列課程。
  4、服務課程:例如志工成長、服務學習、技藝傳授、中高齡人力運
    用。
  5、如申請高齡自主學習團體活動,其課程內容安排及課程分類,依
    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辦理。


五、申請作業: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1、樂齡中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各鄉(鎮、市、區
    )樂齡中心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
    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
    行能力之立案非營利機構及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一樓或有電
    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
    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為優先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
    依本部公告之計畫格式,備妥書面資料,於直轄市、縣(市)政
    府公告期限內提出計畫。
  2、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目申請單位所提計畫之妥適性、經
    費需求及辦理期程等,邀請高齡教育相關學者專家進行初審,並
    依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併同訪視輔導
    及培訓計畫,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3、高齡自主學習團體:由帶領人向主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
    請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計畫整體規劃辦理,依
    據本部公告計畫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
    內,函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單位審核。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申請辦理樂齡大學,各大學應依據本部公告計畫
   格式,填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函送本部審核
   。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
  1、申請期間如下(分三階段受理)。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需要或年
    度重點工作等,並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1)每年一月至四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
     理申請。
   (2)每年五月至八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如
     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3)每年九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六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
     申請。
  2、申請程序:檢附本要點規定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除非營利
    機構及團體逕行函送本部外,餘由各該主管機關函送本部提出申
    請。
  3、申請文件:計畫申請表、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課程活動行程表
    及實施計畫一式七份,非營利機構、學校或團體應另附立案證明
    影本一份。
  4、申請資料不全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六、審查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以審查會議或書面審查方式為之,並得視需求
   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二)前款審查採會議方式進行時,審查會議委員之組成,在資歷相當之
   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審查原則:
  1、依樂齡學習辦法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審酌下
    列事項,核定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補助經費:
   (1)計畫可行性。
   (2)經費合理性。
   (3)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年執
     行績效。
   (4)樂齡學習活動對當地之需要性。
   (5)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2、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
    止之;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
    部:
   (1)逾公告申請期限。
   (2)終身學習機構就同一樂齡學習活動計畫之課程或活動,依樂齡
     學習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重複申
     請。
   (3)計畫內容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
   (4)前一年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執行成效不佳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5)計畫內容或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
   勻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計畫產生收入及結餘款繳回、計畫
   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及本部公告實施計畫
   之講座鐘點費基準外,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本部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所執行
   之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樂齡大學計畫,其格式由本部每年公布
   之。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樂齡中心計畫及各公私立大學執行樂齡
   大學計畫,應依本部公告之相關規定,提供成果相關資料。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要點所執行之樂齡中心計畫,應依本部
   規定按月提報執行進度、整體經費或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效益等
   ,供本部每月進行進度考核。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私立大學校院各項執行成效,
   列入本部每年相關補助之參據。
 (三)本部得視需要配合邀請學者專家隨時訪視輔導,其執行成效不佳者
   ,除函請其加強改進外,並列入下一年度申請案不予補助或減列補
   助款之依據。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樂齡中心,其未
   能續辦者,應於一個月內令其繳回原購置之可移動之資本門及設備
   物品,並移置其他樂齡中心續用。
 (四)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權責予以敘獎或依有關
   規定辦理表揚,本部並得予獎勵,於下年度補助額度從優核給。
 (五)各執行單位應確實精算執行能力及覈實申請經費,於年度結束時,
   總經費未執行完竣而有賸餘款者,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辦理。未依
   限結報且未依限申請展延者,本部得於完成計畫結報前不再撥付相
   同計畫主持人或執行單位新計畫款項,並得逕予撤銷該補(捐)助
   或委辦案件及收回已撥付款項。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所送計畫如有變更,應於實施前函送變更計畫,經本部核准後始得
   實施。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在學習空間規劃應考量學員多以女性參與之事實,應有友善
   性別之措施,例如提供女性隱私空間之使用比例,以建立友善學習
   環境。
 (二)各單位執行樂齡學習教育研習,以本部研發之教材為優先使用,各
   級政府得視需要結合學者專家及具教學實務經驗者研發相關教材,
   教師亦可自編教材。
 (三)各單位辦理樂齡學習教育相關業務及活動,產生蒐集、處理、利用
   及銷毀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
   關成果報告之公開資料,不得包括參加學員姓名、生日、身分證統
   一編號、聯繫電話及地址等涉及個人之資料。
 (四)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
   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文件送本
   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