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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4: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公私立幼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民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稚園。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惟客語部分
      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
(二)每年以補助一百園為原則,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本部並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補助額度。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本土語言教學教材。
      2.辦理教師研習之講師鐘點費。
      3.邀請具母語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社會人士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
        鐘點費之支給依本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
        三○一七七二○六C號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三百二十元之規定
        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
      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且
      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
      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公私立幼稚園接受本部補助者,其應辦理之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工作,
    包括下列事項:
(一)辦理各公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本土語言教學研習營,提升教師本
      土語言之教學能力。
(二)本土語言教學,其教學原則如下:
      1.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
        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2.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3.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使本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
        結合。
      4.每週於課餘時段安排一次至二次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
        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
      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彙整
      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
      報本部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稚
      園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部
      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提報成果報告(包含實施
      計畫內容、活動相關照片、實施成效評估)紙本、電子檔及經費收
      支結算表到本部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
      執行。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部必要時得進行現場
      視察。
(二)各公私立幼稚園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核定直轄市
      、縣(市)經費之參據。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