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運動產業異業結盟,推展運動
元素納入旅遊行程規畫概念,鏈結運動觀光活動,帶動嶄新型態運動
休閒模式,提升運動服務業產值,促進運動產業人才就業,落實「運
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候選單位:指參加本署運動旅遊補助徵選活動之旅行業者。
(二)獲選單位:指獲本署選定為補助對象之候選單位。
(三)候選遊程:指候選單位設計運動旅遊行程提案,參加本署之補助徵
選活動。
(四)獲選遊程:指獲選單位經本署選定同意補助之運動旅遊行程提案。
(五)參加民眾:指參加獲選遊程活動之自然人。
三、候選單位資格及其應遵循規範:
(一)候選單位應為「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之旅行業而依法設立且申請
前五年內無不良違規紀錄者。
(二)各該候選單位參加徵選遊程數量不限。
(三)候選遊程有獲其他機關補助或遴選表揚者,應將舉辦機關(構)、
活動名稱、計畫內容及補助金額等資訊而於各該候選遊程提案當中
主動完整揭示及說明。
(四)候選遊程應為候選單位線上刻正銷售旅遊商品。
四、候選遊程規範如下:
(一)遊程區域,以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及其附屬毗連島嶼而非屬限制
旅遊者。
(二)參加成員分類如下:
1.國內民眾參與之運動遊程組。
2.國外人士參與之運動遊程組。
(三)參加人數不限。
(四)扣除交通、住宿、休息及用餐等時間而其規劃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
或其相關活動比例應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五)前款規劃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或其相關活動分別如下:
1.參加或觀賞本署公告各該運動比賽或其相關活動。
2.本署公告各該自行車道從事自行車騎乘活動。
3.本署公告各該高爾夫球場從事高爾夫球運動。
4.其他經本署指定之運動遊程。
(六)前款各目規定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或其相關活動,亦得以分別組合
配套規劃。
五、本署得聘請運動產業界、學者專家及運動主管機關代表組成評選會進
行優良運動遊程徵選作業。
徵選作業申請時間、徵選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署另以簡章規範
並公告之。
六、輔助方式如下:
(一)協助宣導:本署配合「臺北國際旅展」而設立「運動觀光主題館」
提供獲選單位免費使用宣導攤位推廣銷售各該獲選遊程。
(二)經費補助:
1.補助項目:以各該獲選遊程當中而有參與性或觀賞性運動遊程項
目者為限。
2.補助額度:以各該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以每件最高新臺
幣二千元為限。
3.補助數量分別如下:
(1)「臺北國際旅展」期間銷售國內民眾參與之運動遊程組獲選遊
程件數不限。
(2)自本署獲選遊程公告日起至次年度終了前而非屬「臺北國際旅
展」期間銷售國內民眾參與之運動遊程組獲選遊程一百件為限
。
(3)自獲選遊程公告日起至次年度終了前而非屬「臺北國際旅展」
期間銷售國外人士參與之運動遊程組獲選遊程件數不限。
(4)獲選單位遊程縱符合前三款規定而有消費者申訴或退費情事者
,不予補助。
七、補助款撥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款:獲選單位於下列各該獲選遊程銷售分類所定時間而以「
申請補助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所列各該文件,檢附補助款收
據或發票、運動旅遊行程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運動遊程
購買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三)、獲選單位切結書(一)(格式如附
件六)及其他本署指定各該文件,以書函方式送達本署申請撥付核
定補助款項百分之八十:
1.「臺北國際旅展」期間銷售獲選遊程,應於旅展終了後三十日內
申請撥付核定補助款項。
2.自本署獲選遊程公告日起至次年度終了前而非屬「臺北國際旅展
」期間銷售各該獲選遊程(含國內民眾參與之運動遊程組及國外
人士參與之運動遊程組)者,應視銷售期間分別於各該年度終了
前及各該次年度每季末日前分別申請撥付核定補助款項。
(二)第二期款:獲選單位應視辦理獲選遊程活動終了,分別於各該次年
度每季末日前,依「申請補助應備文件表」(如附件一)所列各該
文件,檢附補助款收據或發票、運動遊程參加團員名冊(格式如附
件四)、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五)、獲選單位切結書(二)(
格式如附件七)、獲選單位遊程活動完成認定表(格式如附件八)
及其他本署指定文件,以書函方式送達向本署申請撥付核定補助款
項百分之二十。
八、撥款總額按實際參加遊程人數計算,並以獲選單位遊程活動完成認定
表(格式如附件八)上參加民眾親自簽名為認定參考基準。
獲選單位擅自變更原有獲選遊程或未能依原有銷售數量出團完成遊程
活動者,本署得依實際狀況於各該核定補助款百分之二十額度內扣減
補助款。
九、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其有獲補助或已撥付補助款
項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追索原已補助各該款項:
(一)提供虛偽不實證明文件及資料。
(二)未經本署同意而逕予變更原有獲選運動旅遊行程。
(三)同一運動旅遊行程提案而向本署及其他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但其有
依本要點規定事先揭示且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本署核准補助所加各該附款。
(五)違反本要點規定各該義務而情節重大。
十、執行及考核如下:
(一)獲選單位應於各該運動旅遊行程活動場地及商品銷售文宣廣告當中
揭示載明「教育部體育署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字樣。
(二)獲選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成果發表,並同意本署運用成果報告及照
片,公開於本署網站或作為業務宣導使用,獲選單位及參加民眾皆
不得對本署主張任何權利。
(三)獲選單位應將參加徵選補助提案計畫、執行成果建立完整檔案,以
供查核。
(四)本署得隨時指派專人、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單位團體訪視獲選
單位及參加民眾,督導考核獲選運動旅遊行程活動執行情形,其有
請求提供資料者,獲選單位及參加民眾不得拒絕。
(五)獲選單位未於運動旅遊行程活動終了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者,
每逾一日,本署得扣減補助款千分之一,最高扣減核定補助款之百
分之二十。但其有正當理由且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未有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規定各該候選單位負責人、其他輔助使用人員及運動遊程購
買人,均應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等各該規定蒐集各該個人資
料。
十三、本要點補助經費由本署運動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