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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4:1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聘用專業輔導人員(具諮商
     心理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強化輔導人力協助學生
     輔導心理工作,以健全學校三級輔導體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 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薪資及年終獎金,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十
     萬元;薪資及年終獎金不足部分或其他需用各類費用(如勞保費、健
     保費、勞工退休金、加班費、值勤費、其他津貼等),應由學校自籌
     款支應。
 
(二) 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鐘點費,以學校所訂支給標準給付,並以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每校補助上限如下:
 
 1、學生人數未滿一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折算聘用兼任專業
     輔導人員一名)。
 
 2、學生人數一萬人以上,未滿二萬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折
     算聘用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二名)。
 
 3、學生人數二萬人以上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折算聘用兼任專
     業輔導人員三名)。
 
四、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補助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次年度實施計畫報本部申
     請補助;逾期得不予受理。但本部另行指定收件期限者,從其指定。
 
(二) 前款實施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1、學校現有專兼任專業輔導人員名冊(如附表)。
 
 2、增聘人力服務內容之規劃。
 
 3、學生服務(轉介)流程。
 
 4、督導考評方式。
 
 5、經費編列:
 
(1) 申請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補助款之
     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兼任專業輔導人員之補助,學校自籌經費不得少於本部補助款之
     百分之二十。
 
 6、預期效益。
 
(三) 各校所送實施計畫,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查,就計畫內容、學校現有專
     兼任專業輔導人員配置、學校自籌經費比例等項目予以審核,擇優補
     助。
 
(四) 各校得就專任或兼任專業輔導人員重複申請;本部將視經費額度予以
     補助,必要時,並優先補助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五、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補助計畫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如補助經
     費不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經本部同
     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三) 經費之支用與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規定處理;其應於計
     畫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備文檢附成果報告、本部計畫項目經費核定文
     件、本部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資料,辦理結報事宜。
 
六、 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後,受補助學校應依計畫辦理,並公開徵聘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其薪資標準、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均依學
     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部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且不得支應學校原有專兼任
     專業輔導人員之經費。
 
(三) 受補助學校於年度結束核銷時,應檢附執行成效報告;本部於必要時得
     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議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以瞭解學校執行情形。
 
(四) 申請補助學校所送資料不實,經本部查證屬實者,當年度補助款應全數
     退回本部,且三年內不得再申請專業輔導人力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