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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壯遊體驗學習獎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為持續推動青年壯遊計畫,包括營造青年壯遊臺灣友善環境、辦理

    創新研發活動、加強宣傳推廣等三大面向,擴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

    多元管道,塑造臺灣青年壯遊新文化。

  (二)鼓勵十五至三十歲之青年透過壯遊體驗等各項活動,讓青年體驗學

    習與學校正規教育接銜,相輔相成,鼓勵青年學子探索認識臺灣的

    多元面向,培養對這片土地的認同感及責任心。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推動青年壯
    遊體驗學習之需求,所公告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對象如下:
   (一)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各級學校。
   (四) 個人。

三、補助原則:
   (一) 參與本計畫,由本署酌予經費補助,原則上獲補助者最高補助比例
        為百分之八十,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以營造青年壯遊臺灣
        友善環境為主,其補助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第三至五級者,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
        之八十。
   (二) 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另有特
        定補助原則者依專案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三) 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外
        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偏遠地區青年等特定對象,得衡酌實際
        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容,於受理

  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北市

  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五、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者所備之書面資料及補助計畫項目經

    費申請表(附件一),依據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

    容辦理審查及補助作業。

  (二)採分期撥付補助者,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

    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

    及經費請撥單(附件二),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成果報

    告、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三)、

    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取得之原始

    憑證需符合掣開憑證之法令要件,並黏貼於黏存單)、指定匯款帳

    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四)獲補助者,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

    補助額度(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限制),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

    參據;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

    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報本署辦理

    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

    酌減補助額度。

  (六)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六、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

    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

    同意始得變更。

  (五)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

    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九)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七、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者須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事宜,並至青年旅遊網

    上傳活動相關資料。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八、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