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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1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青年壯遊體驗學習獎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一)為持續推動青年壯遊計畫,包括營造青年壯遊臺灣友善環境、辦理

    創新研發活動、加強宣傳推廣等三大面向,擴展青年壯遊體驗學習

    多元管道,塑造臺灣青年壯遊新文化。

  (二)鼓勵十五至三十歲之青年透過壯遊體驗等各項活動,讓青年體驗學

    習與學校正規教育接銜,相輔相成,鼓勵青年學子探索認識臺灣的

    多元面向,培養對這片土地的認同感及責任心。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因應推動青年壯遊
    體驗學習之需求,所公告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對象如下:
  
   (一) 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組織。

   (二)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 各級學校。

   (四) 實驗教育機構及團體。

   (五) 個人。

三、補助原則:

   (一) 參與本計畫,由本署酌予經費補助,原則上獲補助者最高補助比例
        為百分之八十,惟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參與以營造青年壯遊臺灣
        友善環境為主,其補助方式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二級者,最高補
        助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五,其餘第三至五級者,最高補助比例為百分
        之八十。

   (二) 自籌款未達規定者,則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另有特
        定補助原則者依專案簽准後另行公告辦理。

   (三) 針對弱勢青年(含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青年、新住民青年(外
        籍及大陸配偶或其子女)、偏遠地區青年等特定對象,得衡酌實際
        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四、申請時間及程序:依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容,於受理

  申請期間開放符合資格者,檢附相關文件寄(送)達本署「10055臺北市

  徐州路五號十四樓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五、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署根據申請者所備之書面資料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附件一),依據本署指定之相關項目及專案活動公告內容辦
        理審查及補助作業。

   (二) 採分期撥付補助者,請撥第二期款及其以後期別款項者,應依本署相
        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及經
        費請撥單(附件二),送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署相關專案規定,於指定期限內,檢附成果報告、
        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三)、指定匯
        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送本署辦理核銷結案。

   (四) 受補助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
        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
        派員抽查;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或個人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
        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
        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相關單位查核。

   (五) 獲補助者,若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酌減補
        助額度(另有特定補助原則者,不受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
        二十以上限制),並經本署綜合評核後,列為爾後補助之重要參據;
        逾期未請款結案者,註銷其補助。

   (六) 受補助單位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函送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報本署辦理變更。未辦理變更且實際支用規模未達核定預算者,本署將依比例酌減補助額度。

   (七) 如有其他審查及補助作業方式,由本署另行公告辦理。

六、督導及查核:
  (一)本署得視需要隨時了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效。

  (二)本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將視需要不定期進行查核。

  (三)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

    理、經費未確實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如有變更原計

    畫內容、取消活動等情形,應於活動前備函本署,並徵得本署書面

    同意始得變更。

  (五)獲補助者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者除

    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點重

    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

    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補助

    申請案件。

  (八)獲補助者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資料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

    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

    件。

  (九)獲補助者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本署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者參與成果發表或簡報。

七、注意事項:
  (一)有關經費補助、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獲補助者須協助宣傳本署青年旅遊相關服務事宜,並至青年旅遊網

    上傳活動相關資料。

  (三)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成果,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八、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