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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6:2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者,申請辦理
    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 國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
       未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續招之專
       業群科三十五人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
  (二) 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
       定總招生名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
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
之班級及學生數。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
    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依
    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試續招
    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七月十五日前函送續招簡章報本部
    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續招及錄取名單上
    傳工作,並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
    部。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內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
    學、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
    ,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
    之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
    違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遷徙,須搬家遷徙。
  (二)家庭特殊境遇,須進行安置。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主管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準用本原則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