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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學校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定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不包括政治團體或政黨。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教師團體代表,指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或教
師工會之代表。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稱恢復原有辦學型態,指回復至改制為私立實驗
教育學校前,該私立學校原有之辦學型態。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總校數,不包括私立學校之校數。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以契約方式進用編制外之教職員,適用勞
動基準法之規定。
第 7-1 條
非營利之私法人所設之非學校型態機構實驗教育,以原有場地及建築物,
且學生人數符合原規定,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得於
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後,繼續適用原建築物 D-5  使用組別及其建築相關
法令之規定。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條例申請設立為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者,亦適用前項規定。
第 8 條
本細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