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4: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
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
    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法規規定,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改善及停
    辦,特訂定本原則。
 

二、私立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命其限期改善,並進行專案輔導:

(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六十。但宗教研修學院、新設立未滿五年之學校,不在此限。

(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累計達三個月以上或未經協議任意減薪。

(學校最近連續二學年屬非自願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十;或單一學年資遣教師人數超過該學年專任教師總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且屬非自願資遣人數占總資遣人數之百分之五十以上。

(依財務預測二年內將發生資金缺口達財務調度困難情形。

(有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或第三款,經本部檢核未通過,或發現有危害學生受教權益且情節重大之情形。

(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

         依前項規定進行專案輔導之學校,本部應以書面通知學校依第五點規定提報相關計畫進行輔導。

         本部得對進行專案輔導之學校實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檢核、財務查核等輔導措施,並得限制其補助、招收外籍學生、單獨招生、申請回流教育校外上課地點或其他保障學校教育品質等相關作為。

三、前點專案輔導,本部部長得指派參事、督學或相關司處主管,
    召集組成專案輔導小組為之,其成員包括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具實際辦學經驗之大專校院現職或退休校長及本部相關司處代
    表。
 
四、專案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學校教育品質及校務經營改善之建議。
 (二) 學校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之建議。
 (三) 學校改制、停辦或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改辦
      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業之建議。

五、專案輔導小組得視情節輕重,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報下列計畫進行審查;必要時,得採到校訪視或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決議之輔導方式:

(校務發展計畫。

(改善計畫。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查未通過之學校,專案輔導小組應限期命學校或學校法人提報改善計畫。

         第一項第二款改善計畫,應包括下列改善目標執行策略:

(全校新生註冊率應達百分之六十。

(學校每個月可用資金應維持三個月之經常性現金支出。

(其他經專案輔導小組建議之改善目標。

         專案輔導小組對學校之輔導期限,以二年為原則。

六、經本部依前點規定命提報改善計畫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經學
    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之改善計畫。但其情節重大致影響校務正常
    運作者,應於一個月內提出。
  屆前項規定期限未提出改善計畫者,本部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
    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停止部分班級招生及部分獎
    勵、補助,並得連續處罰至提出改善計畫為止。
 
七、學校或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
    過,專案輔導小組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改善計畫。
 
八、學校或學校法人所提改善計畫,未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
    過,或改善計畫通過後,經考核未達改善目標者,本部得依本
    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情節輕重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及部分或全部獎勵、補助,或依
    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停辦。
  學校停辦前,學校法人應先提報停招計畫,並以逐年停招為原
    則,經本部核定後執行。學校法人應於停招計畫執行完竣後三
    個月內,提報停辦計畫。
  前項停招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停招之原因。
 (二) 各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及在學
      學生人數。
 (三) 專兼任教師、職員人數。
 (四) 學生授課規劃及轉學安置之處理。
 (五) 教職員工安置規劃。
 (六) 停招後之校務規劃。
 
九、經本部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招生之私立大專校院,學校仍應持
    續開班授課、保障現有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
  學生無轉學意願者,學校不得強迫轉學,應依課程規劃提供課
    程至學生修畢應修學分為止。
  學生有轉學意願者,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協助學生轉學,並得
    協同鄰近大專校院在招生總量名額內,輔導學生轉學事宜。
 
十、學校法人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所屬學校者,因停辦所需作
    業之經費,得向本部申請由私立學校獎補助經費中核支。
 
十一、學校法人申請所屬學校停辦,應擬具停辦計畫,經學校校務
      會議討論,並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報本部核定;其
      內容如下:
(一) 停辦之原因。
(二) 學校設施設備、檔案資料及校產之處理規劃。
(三) 現有教職員工之離職退休處理措施(包括資遣);具教師身分
     者,應依教師法規定,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報本部核
     准後,予以資遣。
(四) 學校債務清償情形或政府獎補助及委辦經費處理。
(五) 學校規劃恢復辦理者,其改善配套措施;學校不再恢復辦理者
     ,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規劃。
(六) 其他有關停辦事務之規劃。
依第八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應由學校法人董事會提出停辦計畫。
前二項停辦計畫,應經本部專案輔導小組審核通過,專案輔導小組
並應督導及協助學校執行停辦計畫。
學校法人未依本點規定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者,本部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
,得命其解散。
 
十二、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之學校,其在校學生除依本法第七
      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在尊重學生意願之前提下,得輔
      導全校學生轉學至同一所私立學校。
    學校停辦後不再恢復辦理者,學校歷年學生學籍資料,應由
      停辦學校協調承接相關學籍資料之學校,並以接受停辦學校
      轉學學生最多之學校承接為原則。
      依第八點規定命停辦之學校,由停辦學校或本部協商承接歷
      年學生學籍資料之學校。
 
十三、停辦學校,教職員工之安置及離退處理原則如下:
(一) 對仍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盤點其教學、研究專長或有關
     工作經驗,輔導安置至適當工作。
(二) 對有意投入研究機構或產業服務者,應了解其培訓需求,協
     助其參與高階人才躍升培訓及媒介作業,並提供轉銜期間薪
     資補貼。
(三) 對無意願繼續任教或任職者,應提供優離優退方案並協助其
     申請辦理;涉及大量解僱作業者,應先完成勞動部等機關通
     報作業。
   前項規定以外之事項,依教師法第十五條、學校法人及其所
     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等相關法令及學校
     停辦計畫辦理。
 
十四、學校依第八點或第十一點規定停辦後,學校法人後續處理之
      規劃,除得整頓改善後恢復辦理之情形外,應採下列方式為
      之:
(一) 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
(二) 變更法人目的,改辦其他教育、文化與社會福利事業。
(三)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請解散。
 
十五、學校經停辦三年內仍未能恢復辦理,或未能整頓改善,且學
      校法人無其他學校續行經營者,得報本部核定解散。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解散,或未依第八點規定停辦並提出
      停辦計畫,本部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
      定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
    學校法人解散後,除合併情形外,其賸餘財產歸屬依本法第
      七十四條第一項各款順序辦理。
 
十六、本部核准學校法人合併或改辦,應參酌學校法人對於停辦學
      校教職員工離退處理情形成效。
 
十七、學校法人於改辦前,或依規定進行合併而需解散,已無使用
      必要之土地房舍及設備得予處分,本於教職員工聘僱契約所
      積欠應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應最優先受清償。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