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戶外展演申請須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 目的:為活絡本館戶外空間,營造科技與藝術人文風貌,推動街頭藝人申請來館表演,以豐富市民生活,增加週末假日歡樂氣氛。

二、 展演空間:地下一樓劇院前廣場及川堂。

三、 藝文活動:限表演藝術類、視覺藝術類及創意工藝類等三種展演類別。

四、 申請者:持有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核發街頭藝人標章且證件在有效期限內之街頭藝人。

五、 實施方法:

(本館於週六、週日及例假日9:0018:00開放戶外空間提供街頭藝人申請演出。

(申請者須事先向本館承辦單位申請,核准後得於本館公共空間內從事藝文活動。

1、每次申請以一年為一期,每年81日至10日接受書面、E-mail申請。

2、 開放展演組數:每日最多5組,屬音樂動態展演每日以一團為限。

(街頭藝人於本館從事展演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使用火源(明、暗火)及食品類展演銷售。

2、 依本館安排之時間及場所進行創作或展演,本館有權更改展演時間。外單位租用本館場地期間,不開放展演。

3、 活動內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 活動內容不得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5、 不得從事與藝文活動無關之營利行為,但街頭藝人可接受自由捐助,或將藝術作品標價出售。

6、 活動結束後,應負責清掃並回復原狀。

7、 展演內容須與所持街頭藝人標章項目相符,展演時需佩帶或於攤位明顯處放置街頭藝人證。

8、 為顧及參觀品質及觀眾安全,不得使用擴音設備、電源及開(騎)車入館。

9、 申請者欲取消展演,應於核准展演前三日提出,違者記點1次。每期未請假次數超過3次者,取消當期展演資格,並由備取者依序遞補之。

10、依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及其他相關公共安全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違反上列規定者,本館將視情節輕重作下列處置:

1、 口頭勸誡。

2、 命其立即停止活動。

3、 違反規定者以記點方式處理,一年累計達3次者,本館停止該申請者一年內於本館進行的所有展演活動。

(街頭藝人申請本館公共空間時,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