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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1: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
    務計畫」(以下簡稱本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鼓勵師資生實踐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
    。


三、補助對象:
    參與本服務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二
      十小時為原則;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其計畫期程至遲應於
      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進行國中、國小弱勢學生(包括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
        子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及都會弱勢學生)之課業輔導為主,
        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輔導,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活動適度
        區隔。
      3.實施課程:各校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
        性質需要;其屬國中者,得以國文科、英語科、數學科、自然科
        及社會科等科目進行規劃;其屬國小者,得以語文、數學、自然
        、音樂及資訊等科目進行規劃。
      4.申請學校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
        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史懷哲精神之教育
        情操融入服務計畫中。
      5.服務師資生與受服務國中、國小學生之人數比例,由各校視參與
        學生及被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6.實施地點:國中、國小學校內或視需要於師資培育之大學校內公
        開場所。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緣、學生意願等擇定弱勢學
        校,或參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特殊地區及都會弱
        勢地區學校,建立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受服務之國中、國小
        形成長期策略聯盟為目標,甄選師資生服務弱勢族群。受輔學生
        以具有下列學習成就低落之公立國中、國小學生為優先: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學生。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成就低落之學生。
(四)受補助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服務計畫之國中、國小學生收
      取任何費用。


五、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本部補助服務師資生及其指導老師之教育訓練、行前訓練、平安保
      險費、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住宿費及雜支費用(雜支包括紙
      張、影印、郵電費及茶水費等支出,最高補助業務費總額之百分之
      五)。
(二)視計畫需要補助受服務國中、國小學生之教材、文具、交通或食宿
      等費用。
(三)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學校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師資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含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預期
        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0.其它文件。
(二)本部依申請學校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補助
      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
      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學校應於本部核定文到一週
      內,備文檢附領據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應依核定之服務
      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可;因
      可歸責於申請學校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
      申請學校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連
      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
      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本部補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申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服務成果報告(包括服務師資生名
    單及相關成果資料)送本部核結,服務成效列為次年度補助經費審核
    參據。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學校於辦理本服務計畫前應積極進行校內外活動宣導,俾使更
      多師資生投入並參與;各式文宣、場地布置或活動手冊,得將本部
      列為「指導單位」。
(二)本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學校應舉行檢討會,了解師資生服務
      績效,並將具體建議併同成果報告送本部,作為後續推動本服務計
      畫之參據。
(三)參與本教育服務之大學師資生確實完成本服務計畫期程達一百一十
      二小時以上,並提出教育服務檔案者,經學校認可後,得向本部申
      請核發「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服務證明」,並
      由學校舉辦服務績優團隊或個人公開表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