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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續招審查原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十條規定,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者,申請辦理
    免試續招,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一) 國立學校:續招前普通科、各專業群科或綜合高中學程之各招生
          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三十五人。
     (二) 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
          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
  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
    學生;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
    生。
  第一項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未計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及考試分發入學
    未招滿之班級及學生數。

三、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跨區招生,不受就學區域範圍限制。

四、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
    續招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依
    各就學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移列至免試續招
    名額辦理。

六、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者,至遲應於當年免試入學報到後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截止日之次日起七日內檢具續招簡章報本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學校經核准辦理免試續招者,應於當年開學七日前完成續招及錄取且報到名
    單上傳至各入學管道錄取報到管理系統,並於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
    法規定期限前,將新生名冊報本部。
 
七、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於續招簡章應載明學生參加技藝技能優良甄審入學
    、免試入學(包括直升入學)或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甄選入學獲錄取,
    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者,因特殊因素必須離開原錄取報到學校所在之
    就學區,經提出證明文件並取得原報到學校書面同意後,始得報名參加;違
    反規定經續招錄取者,取消其續招錄取資格。
  前項特殊因素,包括下列情形:
    (一) 學生因父母、其他法定代理人工作地異動,須搬家遷徙。
    (二) 特殊境遇家庭。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主管學校申請辦理免試續招,得準用本原則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