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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0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
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
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
學業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
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
、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
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及節數,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規定。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
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 7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教
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平均每週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科教學總節數。

第 8 條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每週學科教學節數不同時,其學年成績依各
學期教學節數比例計算。
前項科目經定為學期課程者,以其學期成績為學年成績。

第 9 條

學業成績評量以學期為階段,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其單一學科上學期成績達五十分而下學
    期成績及格,但學年成績計算仍未達六十分者,其學年成績視為及格
    ,並以六十分登錄。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
    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
    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
    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10 條

學生之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教學時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教學時數總
      和二分之一,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第 11 條

學生學年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補考採多
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
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補考後成績或原成績擇
優登錄。
學生學年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第 12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
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 13 條

新生、轉學生入學前、轉科生轉科前及休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成績及格
之學科,經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其學科成績依原成
績或測驗成績登錄。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科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校應視第一項轉學生、轉科生審查或測驗結果,編入適當之年級、科班
就讀。

第 14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外學生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或經測驗及
格者,得採計成績,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公民營事業機
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成績
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規定要求者,得採計成
績,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
、成績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
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5 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修進階課程;其辦理方式及學習評量,
由學校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協調專科以上學校定之。

第 16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17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
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
,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
依據。

第 18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
入德性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
之。

第 19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
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0 條

學生缺課,除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外,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
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學校核准給假之假別,不包括事假。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1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
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
處置。

第 22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3 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
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第 24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2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