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6:0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特訂
 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 充實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平衡城鄉教育差距,提升英語
     教學品質。

  (二) 提升教師教育專業知能,促進學生英語學習效果。

  (三) 提升學生英文基本能力,開闊國際視野。

  (四) 藉由英語檢核機制,強化國中小教師英語聽、說、讀、寫知能
     ,提升教師教學專業素養。

  (五) 改善國民中小學環境設備,吸引優秀華裔青年回國服務,促進
     國際化活動交流。

三、補助內容:

  (一) 充實英語設備:補助圖書、教具及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二) 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1、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

     2、補助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
       家進修考察費。

  (三)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補助辦理電視節目、廣播節目、暑期英語
     學習營隊、英語歌唱比賽、英語演講及輔導評鑑等學生英語學
     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

  (四) 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
     境設備:

         補助連續三年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之國民中小學住宿
     、衛浴、校舍整修及教學等相關設備所需經費。

四、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

五、補助原則:

  (一) 本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於法律義務
     性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 充實英語設備方面:

     1、英語教學向下延伸至國小一年級、二年級實施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不予補助。其他直轄市、縣(市)政
       府分二級,並依本部財務狀況及配合本部英語教育政策
       之情形,給予補助:

       (1) 第一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
              度均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 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國小當學年
              度部分學校自三年級實施英語教學者。

     2、補助經費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後,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依所屬學校未來五年內英語教學發展規模,
       完整規劃,並應符合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規定。分配
       時,應視學校需求之急需先後,以公開且非平均分配方
       式辦理。

     3、本部之年度補助經費如有不足,則依需要調整補助額度
       。但需求相對較急迫者,優先予以補助。

     4、為確保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執行進度及符合個別學校
       之需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經費分配給學校自
       行運用,避免採用統一招標方式辦理。

     5、本補助不含人事費、一般事務費及網際網路通信費。

  (三) 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B
       2級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部申請補
       助測驗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
       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並以現職編
       制內合格教師且擔任三年級至六年級英語教學者優先,
       每名教師酌予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並依其偏遠地區服務
       資歷、進修需求或教學表現等條件依序排列薦送之優先
       順位。推薦名額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小學偏
       遠學校數分級如次:

       (1) 六校以下得推薦二名。

       (2) 七校至二十四校得推薦三名。

       (3) 二十五校至四十八校得推薦四名。

       (4) 四十九校以上得推薦五名。

  (四)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暑期英語學習營隊:

       (1) 針對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或學習弱勢之學生,辦理
          適合有效之英文學習活動,以提升學生英文基本能
          力,縮短城鄉差距。

       (2) 辦理方式:

             課程設計得結合體育(運動)或藝術活動辦理,
            營造全英語之學習環境,以提升學生聽、說、讀
           、寫英文之能力。

           得依需要聘請具有英語教學專長之師資或與國外
           大學合作延聘短期國外大學優秀專業英語文教師
           參與教學工作,並得結合僑務委員會辦理之海外
           華裔青年英語學習服務營。

       (3) 以暑假期間辦理不影響學校課務為原則。

     2、其他學生英語學習相關活動所需經費,依需求程度予以補
       助,需求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予以補助。

     3、本部另有相關專案補助計畫者,不重複補助。

  (五) 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
     境設備方面:

     1、補助項目:

       (1) 住宿設備(空調、衛浴等設備或工程)之改善或充
          實。

       (2) 前小目以外之校舍整修。

       (3) 教學設備之改善或充實。

     2、補助基準: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申請補助之學校分為曾辦理
       與未曾辦理二類,補助基準如下:

       (1) 自九十五年迄今曾辦理本營隊,自申請年度起願意
          連續辦理三年之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政府至
          多提報二校,經本部核定通過者,每校至多補助新
          臺幣十萬元。

       (2) 迄今未曾辦理本營隊且自申請年度起願意連續辦理
          三年之弱勢學生偏高(弱勢學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中間地帶學校,每直轄市、
          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一校;如無符合該項資格之
          學校提出申請,則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提報自
          申請年度起願意連續三年辦理之偏遠地區學校,每
          直轄市、縣(市)政府至多提報一校。經本部核定
          通過者,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3) 前小目所稱弱勢學生,指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

           原住民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
           漁民子弟。

                   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
           礙學生)。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訂定補充規定,並得組成執
     行小組推動本計畫。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
     ,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所有,
     並於適當位置加印或張貼「教育部○○年度國教經費補助購置
     」字樣。

  (八) 本補助原則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
     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程序:

     1、年度開始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所屬學校實際需
       要,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部審核,逾期或資料不
       足者不予補助。

     2、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需求時,應排列優先順位,具
       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國民中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報名費,應於每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報本部審
       核。

     4、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
       考察費,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彙整相關計畫報本部審核。

     5、暑期英語學習營隊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研提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部審核。

     6、改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
       營環境設備,應依本要點及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實施
       計畫之規定,就所屬國民中小學提報之申請計畫進行初審
       ,並排定優先順序,併同初審通過之順位表、初審意見表
       、學校相關計畫及經費需求,報本部審核。

  (二) 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部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後,由本部進行初審
       ,並請相關學者專家二人以上進行複審後予以核定,並得
       視需要赴現場勘查。

     2、本部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
       後,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補助結果,並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學校。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應即備妥收據送本部辦
     理撥款。

  (二) 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違反規定者,本部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
     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後,本部
     始得撥款;超過三月三十一日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率遞減
     。

  (四) 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五) 充實英語教學設備經費分二期撥款,第一期撥款數為總補助經
     費之一半,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備
     妥第一期收據送本部辦理撥款,第二期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
     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策情形予以撥款。

  (六) 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款第一期款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執行
     完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核配
     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一覽表報本部,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發
     包,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結案。

       第二期款將於第一期款核結後再予以撥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當年九月一日前完成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一覽表
     報本部,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發包,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結案。

  (七)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
     果及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俾完成結案,如有結
     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 充實英語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
       積極辦理,並應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計畫執行中,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
       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本部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
       他學校,本部得予同意、註銷或酌減該補助款,所餘經費
       再予有效運用。

     3、年度執行率應達實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九十以上,未達百分
       之九十者,本部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下一年度
       補助款額度。

     4、本部應積極控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之執行效率
       ,必要時得召開檢討會、進行現場督導及評鑑。

     5、相關設備應予妥善運用,並依規定納入財產管理。

     6、本項經費不得挹注於違反政策之學校及編班運用。

  (二) 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方面:

     1、英語教師通過英語檢測筆試或口試,並達到CEF架構之B2
       級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向本部申請補助測
       驗報名費,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一種英語檢測為限。

     2、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所屬偏遠地區國民小學英語
       教學優良教師,至英語系國家進修考察,應於辦理完成一
       個月內,審閱所屬教師考察研究報告並彙製成果報告紙本
       及光碟各一份,提報本部辦理核結,同時於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教育局或輔導團網站上公告,提供所有英語教
       師教學之分享運用。

  (三) 學生英語學習活動方面:

     1、本補助款之運用,應符合計畫目標,受補助單位應有效掌
       握活動參與人數並蒐集回饋意見,隨時檢討改善。

     2、本部得隨時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情況,發現
       辦理效果不佳者,應即請其改善,改善情況不佳者,得收
       回或減列補助款,並作為爾後核定補助款之參考。

     3、辦理相關活動之資料應妥善管理,作為參考及備查之用。

  (四) 改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辦理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環
     境設備方面:

     1、補助經費經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
       辦理,並積極控管學校之執行效率。

     2、未於期限內辦理完成者,本部得自本要點對於充實英語教
       學設備補助案減列同額補助款,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
       他項目使用。

     3、未連續辦理三年或辦理成效不佳者,本部得自本要點對於
       充實英語教學設備補助案減列同額補助款。

     4、本部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成效,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訪視結果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之參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