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0: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華語文教育推動指導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全面推動華語文教育並提供諮詢,特設
  本部國際華語教育文推動指導會(以下簡稱本指導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指導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政策。
  (二)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師資培訓、介派及交流事項。
  (三)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教學及教材事項。
  (四)規劃與推動國際華語文檢測及教學評鑑事項。
  (五)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機構品質提升事項。
  (六)分析與經營華語招生市場及結合其他產業推動事項。
  (七)規劃推動國際華語文行銷及資料庫查詢系統事項。
  (八)規劃推動華語文能力測驗及華語文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事項。

三、本指導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兼
  任,當然委員八人,包括相關部會代表五人及本部相關單位代表三
  人;其餘委員十人,由本部就產業界、學界及民間組織等華語教育
  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前項相關部會代表由僑務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外交部、經濟
  部及國科會五部會各指派相當司、處長層級人員擔任。本部相關單
  位代表由本部僑民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國語推行委員會執行秘書
  與及國際文教處處長擔任。


四、本指導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本指導會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
  止。

六、本指導會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委員代理之。相關部會或本部相關單位委員得指派業務相關
  之副主管以上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民間機構得指派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代理其出席會議,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七、本指導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