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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1: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


二、目的:
  透過充實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學設備及改進教
  學措施,提昇教育品質,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全方位完整之適性教育,
  保障其就學權益。


三、補助對象: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班補助項目及基準:

    1、鐘點費、導師費、教師研習、教師進修、特教生甄試安置及
      相關活動會議: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2、教具教材、教學與電腦軟體、學習輔具、特教通報資訊網路
      、設備、修繕及相關工程等經費: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
      詳實核列。

    3、行政業務費:各項教學輔導活動所需教材資料印製、耗材、
      誤餐費及工讀生服務費等,按實際需要,依法令規定詳實核
      列。

    4、臨時職業輔導員:每人每年以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為原則,
      核實支領;其補助項目包括薪資、保險費、行政費、交通費
      及差旅費等。

    5、教師助理員:依特殊需求契僱教師助理員;其補助進用及其
      工作內容,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規
      定辦理。

    6、交通車輛:以購置或租用交通車方式,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上
      下學及資源中心巡迴輔導,並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7、交通費:

      (1)補助無法自行上下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每人一學
        期新臺幣四千元;低收入戶者每人新臺幣六千元。

      (2)依各校擬定校外實習及參訪計畫,依法令規定詳實核列
        。

    8、資源(服務)中心巡迴輔導員及相關專業人員補助項目及基
      準:

      (1)內聘就近巡迴輔導員到校輔導,輔導他校學生者,每人
        每次巡迴輔導費新臺幣一千元;輔導校內學生者,得核
        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

      (2)內聘相關專業人員到校輔導,遠程支領差旅費,不另支
        巡迴輔導鐘點費;近程支領交通費及巡迴輔導鐘點費,
        每人每小時巡迴輔導鐘點費新臺幣四百元,每人每週最
        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六百元為限。

      (3)外聘相關專業人員,得核實支領巡迴輔導鐘點費每小時
        新臺幣八百元,每人每日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二百
        元為限。

  (二)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特教班開班補助項
    目及基準:

    1、特教班以基本學生人數八人計,核給開班經費,學生人數超
      過八人者,每增一人另補助超額招生費,每人最高新臺幣七
      萬元。

    2、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
      臺幣四十五萬元;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
      每班每學年最高補助經常門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3、新開辦之班級,於當年度補助開班設備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4、特教班開班費補助項目,包括授課鐘點費、導師費、特教津
      貼、行政費、校內師資研習、親師與雇主座談、學生保險費
      、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
      習費、相關專業人員諮詢輔導費、學生交通補助費、雜支及
      教學相關設備等。

    5、特殊教育學校經十二年就學安置委員會分發設置輕度特教班
      者,其經費比照特教班補助基準辦理;依身心障礙學生需求
      ,協調開班者,依實際需求,專案辦理,並依本部補助國立
      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要點規定,
      核給書籍、制服費及伙食費。

  (三)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教室)補助項目及基準
    :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班開班費,分三年補助資本門新臺幣
      五十萬元,第一年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第二年補助新臺
      幣十五萬元,第三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2、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源教室開班費,依前目補助基準
      ,學校應自籌百分之十經費,本部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
      四十五萬元為限。

    3、資源班(教室)輔導行政業務費用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
      育計畫(IEP) 、轉銜安置等輔導會議與教學觀摩等所需教
      材資料印製、耗材及誤餐費等,其補助基準:

      (1)每校每年基本行政費新臺幣五千元。

      (2)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年每人補助新臺幣三千元,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4、工讀生服務費:

      (1)用於工讀生協助中、重度以上學生生活與課業之輔導。

      (2)依學生人數列計,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
        人新臺幣五千元,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專款專用。

    5、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依學生人數列計,由學校輔導小組統籌
      專款專用,其補助基準:

      (1)重度視障(使用點字)、重度聽障、重度腦麻及重度肌
        肉萎縮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2)輔導中、重度身心障礙學生,每年每人新臺幣七千二百
        元。

      (3)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人數(不含中、重度)合計七十五人
        以上,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五十人以上未滿
        七十五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二十人以上未
        滿五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十人以上未滿
        二十人,每年每校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九人以下,每年
        每校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6、經核定設置資源班(教室)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四十
      二人以下者,每年補助新臺幣五萬元;超過四十二人者,每
      年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以作為專家學者與相關專業人員諮詢
      及輔導費。

    7、教具教材及相關教學輔助費補助基準:身心障礙學生十人以
      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超過十人,最高補助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8、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得依前七目規定之補助項目,自行編列預
      算支應,本部視年度預算額度酌予補助。

  (四)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資優教育方案補助項目及基準:

    1、課程:每校以十八節課計算,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每增
      加十八節課最高增加新臺幣二萬元,每學年最高補助七十二
      節課。辦理探討課程實施成效之成果發表會,另補助新臺幣
      一萬元。

    2、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3、專題指導: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4、以校為單位申請,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5、以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其他:

    1、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先導計畫扶助方案,依實際需求專
      案辦理。

    2、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等相關研究、特殊教育行動
      研究或教育專業發展相關研究,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

    3、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依各校學生實際
      需求核實辦理。

    4、其他特殊教育方案,得依年度預算酌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配合事項:
  (一)各項補助經費為提供特殊教育學生適性教育用途,應專款專用
     ,並得依年度預算額度及學校實際使用情形斟酌調整。
  (二)各校應事先掌握特殊教育學生類別及人數,依區域特性及需求
     ,辦理區域相關特教研習,所辦理之研習應登錄於本部特教通
     報網,承辦學校一律以上網報名方式辦理,以掌握教師特教進
     修情形。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各校於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提報實施計畫、經費預算表及相
     關資料,向本部申請,本部依補助項目基準審查後,於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核定,次年一月核撥經費。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拒之因素外,均不得
     再申請變更,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
     結束前應予繳回。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部核定後之年度工作計畫或補助額度,函請各申請學校掣據
     憑撥。
  (二)設有特教班之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於學年減少特教
     班者,應於九月三十日前將補助基準半數經費繳回本部。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於該計畫結束後,向本部辦理結報手續。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計畫進行期間,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學校應配合相關
     督導工作,提供各項佐證資料,以瞭解實施成效。
  (二)本部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至各受補助
     學校輔導工作時,各校應報告補助執行成效,並配合審查意見
     辦理。
  (三)本部補助相關設備,均應列入財產管理並貼上註明「教育部補
     助」字樣之貼條。
  (四)各校未依補助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結束前應
     予繳回,執行率低於百分之八十之學校,次年度計畫依比例減
     列補助;經本部評鑑訪視、教育視導及大專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至各受補助學校輔導報告,建議特教績優獎勵者,原則上以增
     加其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作為獎勵補助。
  (五)本部得視上開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經費額度調整,作為後續
     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