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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5:3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媒體製作刊播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補
    助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相關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促使終身學習傳播管道普及化,鼓勵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
    媒體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之製播、製作或刊播。

三、補助對象及申請作品之要件:
    依法設立之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及平面媒體,合於終身學習法第十
    七條所定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積極參與終身學習節目或內容(以下簡稱作品)之製播或製作。
(二)連續或定期提供一定時數、排定固定時段或版面,免費或低價提供刊
    播相關作品。
    前項申請補助之作品,以已企劃製作或完成,尚未公開刊播或發行者
    為限。

四、前點所定作品,其認定基準如下:
(一)配合社會需要,增進國民知識之作品。
(二)闡揚科學新知,指導各種職業技能之作品。
(三)介紹有關國民生活素養、公共道德、體育、衛生、醫療、保健與家事
    常識、宣導法治觀念及禮讓精神,協助推行生活教育及倫理教育之作
    品。
(四)充實鄉土史地知識,闡揚固有文化,激發愛家、愛鄉、愛國情操之作
    品。
(五)提供文學、藝術、音樂、美術、舞蹈等內容,陶冶國民性情,提高鑑
    賞能力之作品。
(六)製作空中教育教學作品。
(七)其他增進個人從事各類學習活動之相關作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申請單位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申請表(附表一)、經費
    申請表(附表二)、企劃書及其他證明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由本部
    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組成評審小組,依本辦法
    第五條所定評審項目,就其企劃書及本部預算經費覈實審查後,核定
    補助經費額度。

六、補助基準:
    申請單位經依前點規定評審為優良者,予以補助;其補助經費,不超
    過作品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但作品
    經評定具特殊性者,不在此限。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
    支、規模變更、報支、結報及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
    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
(二)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於計畫執行結束後,備文檢附成果報告表(附表三)、作品樣本、本
    部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附表四)及應繳回結餘款項等,送本部辦理
    結報事宜。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於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期間,派員或邀請學者、專家、會計單
    位,對受補助單位實地訪視或書面審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
    得拒絕。
(二)受補助單位應提報成果報告及作品樣本,必要時本部得實地訪視。
(三)未依計畫辦理、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
    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