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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
    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依本部公告之領域類科辦理,且其
    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課程認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者。


三、本要點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
    為限,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增
    減之。


四、申請資格: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下簡稱各
      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者;各校
      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本部採認規定
      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外,
      並以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限。


五、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為業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二點規定
      。
(三)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辦理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指標。
(五)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說明
      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分之
        三十以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教學
        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


六、修業期限:
    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學
    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七、招生方式:
(一)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選擇次年春季班或秋季班開
      班。
(二)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其考試科目、方式得針對在職生之特色訂定,工作經驗及工
      作成就得列入評分項目。
(三)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招生
      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八、招生對象:
(一)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
      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報考大學
      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職者。
(二)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應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件依下列
      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資者
        。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資,
        由各校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辦法及簡
        章中。


九、入學考試方式:
    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除筆試外,得兼採口試、術科、實
    作或書面審查等項目。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務為主;口
    試、術科、實作或書面審查應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
    相關特殊表現等。


十、在學學業評量: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期中及期
    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方式等,評量學生成績。


十一、本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
      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二、學分抵免:
      學生前曾修習之數位學習課程,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者,如本班開
      設有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於認證有效期限內,所修學分得依各
      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


十三、學雜費之收取:
      本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
      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
      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四、申請程序:
  (一)各校應設立統一窗口,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系所之申請彙整事宜
        ,並處理核可後與本部相關作業之配合聯繫作業。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表一份、計畫書及自評表各一式七份。
        2.所有數位學習課程之認證送審文件及電子檔光碟一式七份。
  (三)申請文件繳交方式
        以電子檔形式上傳至本部認證中心網站,並備正式公文及前款各
        目規定文件(含電子檔光碟),於期限內送達本部,逾期送件者
        不予受理。(送達地址:一○六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一○六號十
        二樓-教育部電算中心,註明「數位學習認證專案」收。)
  (四)本班作業時程及申請文件格式,依本部認證中心網站:http://
        ace.moe.edu.tw  所載辦理。


十五、審查方式:
      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習認
      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申請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
      課程認證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資料表格是
        否齊全。
  (二)專班初審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
        ,以書面或會議方式,就申請計畫書、自評表及相關附件進行個
        別審查。
  (三)課程認證審查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每科目組成五人認證審查小組
        ,進行審查。
  (四)專班複審
        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依公告之領域與班數,以專班初
        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
        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公告,並函
        復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
      士在職專班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六、經本部依前點審查通過之專班與課程,有效期限為三年。


十七、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
      之審核依據。


十八、專科學校實施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法規內容: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