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最新訊息
- 最新訊息內容
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發文機關: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發文日期: |
109.02.24 |
發文字號: |
教研秘字第 1091800153 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法規名稱: |
國家教育研究院員工國內出差及旅費報支應行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因公出差人員及報支旅費除依行政
院頒「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
二、各單位對公差之派差,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
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
派遣公差。
三、公差人員應覓妥職務代理人,並附有關文件,事先報請本院同意,各
單位並依本院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切實嚴格審核。如遇有特殊情形
必須變更時,應陳報核准,始能變更。公假者亦同。
四、公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相關規定辦理,核給原則如下:
(一)因執行研究計畫須實際到其他機關(構)、學校蒐集資料者,得核
給公假;或審酌實際狀況,核予公差。
(二)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會議、活動或學術研討會,得核
給公差。
(三)奉派參加院外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活動者,依行政院「各機關派
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補助交通費及住宿費。
(四)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學術
研討會),或擔任評審、諮詢、審查、評鑑、演講等,經簽奉核准
者,得核給公假。
(五)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各項活動或訓練、研習(如演講、研習會、
座談會、檢討會、觀摩會或說明會等)者,以公假登記;惟係經單
位主管以業務考量指派參加者另得支給交通費。活動工作人員得核
給公差。
(六)參加本院跨院區舉辦之會議或洽公者,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五、依前點申請公(差)假應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以一日
往返為原則,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若活動或會議提早結束,
應視實際情況,銷假返回本院上班。
若活動或會議時間超過八小時、跨二日以上或受限於交通、天候因素
等需增加時數或日數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簽請核定。
活動或會議時間在六小時以內者,申請公(差)假時數或日數依下列
原則辦理:
院區
|
申請公(差)假地點
|
核予時數
或日數
|
備註
|
三峽總院區
臺北院區
|
新北、臺北、桃園
|
六小時
|
各地點不另核予交通路程所需時間,惟下列情況得簽請酌增時數或日數:
- 地點位處市郊、偏遠、高山或離島,因地理位置、交通狀況、天候不佳等因素,無法於當日往返者。
- 活動或會議開始前,無交通工具可準時到達現場者;活動或會議結束後,已無交通工具可搭乘者。
- 若(公)差假地點為桃園、苗栗及彰化之偏遠地區,單位主管得本權責核予一日報當日來回)。
|
基隆、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離島地區
|
一日(當日來回)
|
臺中
院區
|
臺中、苗栗、彰化
|
六小時
|
基隆、臺北、桃園、新竹、苗栗、彰化、南投、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離島地區
|
一日(當日來回)
|
六、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其差旅費之支給:
(一)出差地點在三十公里以內者,視為公出,僅得支領交通費,交通費
依本院規定辦理。
(二)出差地點距離辦公處所三十公里以上,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覈實報支旅費。
(三)往返三峽總院區與臺北院區開會或執行職務者,交通費依本院規定
辦理。
(四)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但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經院長核
准者,所增加之費用得予報支。
(五)出差不足八小時者,雜費折半計算;不足四小時者不計。
七、出差人員應依規定覈實報支差旅費,主管及相關單位並應確實審核,
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除追繳已發給之費用外,並依相關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