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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第四點及第八點規定,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09.07.02 |
發布字號: |
臺教綜(三)字第1090095164號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四、政院管制計畫之管考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政院管考機關)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及公共建設類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
會)管考。
(二)屬科技發展類者,由科技部及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管考。
部會管制計畫之管考單位(以下簡稱本部管考單位)如下:
(一)屬社會發展類者,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管考。
(二)屬公共建設類者,由本部秘書處管考。
(三)屬科技發展類者,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管考。
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內部單位或所屬各機關(構)負責管考單位或
指定專人辦理(以下簡稱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管考。
跨機關(構)或單位執行之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政院管制計畫:主辦機關(構)或單位應負組織、協調、統合及控
制之責,偕同相關機關(構)或單位推動,並得視情形召開協商會
議。
(二)部會管制計畫或自行管制計畫:得由主辦機關(構)或單位參考前
款規定辦理。
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主辦單位應依以下管考週期更新執行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
確性,於簽陳單位長官核定後,主辦人員應至資訊系統提報,並
由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覆核後完成送審:
1.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次月五日前更新完成。
2.管考週期屬季報者,應於每季次月十日前更新完成。
(二)二個以上機關(構)或單位共同主辦之計畫,依前點規定由受指定
負責綜合作業之機關(構)或單位協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構)或單
位,於前款所定期限內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
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計畫執行落後者,主辦單位應立即檢討,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
研提具體因應對策;本部管考單位、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應提出
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
(四)本部管考單位及主辦管考單位或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定期至資訊
系統審核,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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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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