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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第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09.09.24
發布字號: 臺教政(一)字第1090138767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教育部廉政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本部廉政計畫之規劃。
  (二)本部廉政工作之諮詢。
  (三)本部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
  (四)有關端正本部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
  (五)其他與本部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七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部長指派
    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部長就本部業務主管次長、主任秘書、各司、處主管、所屬機關
    首長及本部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執行秘書、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擇定聘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本會報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
四、本會報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
    得決議;依第五點規定須迴避之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本會報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五、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報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經本會報決議應行迴避。
    本會報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予保密。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政風處辦理。
七、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