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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9點,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發布機關: |
國家教育研究院 |
發布日期: |
109.11.13 |
發布字號: |
教研秘字第109180095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
內容: |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一年者,不予考核。
2.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經專案報經勞工局核備者,僱用期滿一年,予以考核,
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進行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者,予以考核(未滿一年者,不予
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2.命題專員績效評核時間及程序由用人單位另訂之。
(三)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四)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於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度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予以考評
,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室彙整後依程序簽核。但單位考評結果為不續僱、或院長對單位考評
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命題專員、傳達設計專員考評內容及方式,由用人單位另訂之。
(五)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交付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六)本院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專任臨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
,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得
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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