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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機關: |
教育部 |
發布日期: |
110.10.18 |
發布字號: |
臺教人(一)字第 1100067789 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教育部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督導考評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考評組織:
(一)本部為督導及考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情形,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成
立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專案小組(以下簡稱委外專案小組),每
年定期召開會議督導及審議,並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會議主持人,
秘書處、終身教育司、高等教育司(以下簡稱高教司)、人事處、
綜合規劃司(以下簡稱綜規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以下簡稱技
職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資藝教司)、會計處
、法制處及資訊及科技教育司(以下簡稱資科司)各指派副主管一
人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指派一級單位副主
管以上人員一人出席開會,無副主管之單位由專門委員代表;單位
代表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全體單位代表人數三分之一。
(二)幕僚業務,由人事處負責;下設四分組,分工如下:
1、 本部及所屬機關:由人事處主政,秘書處及資科司協同辦理。
本部所屬機構:由終身教育司主政,師資藝教司及綜規司協同
辦理。
2、 本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由高教司主政,技職司及終身教育司
協同辦理。
3、 本部所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由國教署主政。
六、考評方式:
(一)自評: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完成「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評核表」
(如附表)之自評部分,送各分組辦理複評。
(二)複評:各分組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辦理複評時得邀請相
關學者專家參與,必要時並得辦理實地考評;各分組亦得自行決定
改採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本部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召開委外專案小組會議確認考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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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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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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