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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7:51

國家教育研究院函:修正「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二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表1、附表2,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機關: 國家教育研究院
發布日期: 111.01.27
發布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11800082 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容:
二、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本院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且以人事費以外
  經費自行進用之人員,並與本院簽訂勞動契約者,包含以下二類:
  (一)定期契約: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
     臨時工。
  (二)不定期契約:配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構)檢討運用勞動派遣
     實施計畫,自109年起自僱以協助教育專業研究工作,或事務
     性行政服務工作等臨時人員,包含博士後研究、專案助理、命
     題專員、傳達設計專員、行政助理、資訊工程師、數據分析師
     及系統研發工程師。

九、績效評核:
  (一)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進用之專任臨時人員:
     1.僱用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核。六個月以上者,先行試
      用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臨時人員填寫
      「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4)予以考評,考核結果
      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於試用期滿予
      以解僱,或得延長試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
      臨時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5)予
      以考評,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
      者,於延長試用期滿終止契約。
     3.僱用期間滿一年者,予以考核,由各用人單位於聘期屆滿前
      二個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二)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新進人員先行試用三個月,於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
      屬臨時人員填寫「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4)予以
      考評,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者
      ,於試用期滿予以解僱,或得延長試用期間至多三個月。
     2.前目延長試用人員,於延長試用期滿前,由單位主管就所屬
      臨時人員填寫「延長試用期間績效評核表」(如附表5)予
      以考評,考核結果通過者,予以正式進用;考核結果不通過
      者,於延長試用期滿終止契約。
     3.至該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服務滿一年(含職務代理人年資
      )者,由各用人單位於每年十月進行年度績效評核。
  (三)年度績效評核結果如下:
     1.甲等:續僱晉級,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
     2.乙等:續僱留原薪級。
     3.丙等:不續僱。
  (四)年度績效評核由各單位主管就所屬專任臨時人員填寫之「年度
     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予以考評,各單位考評結果送人事
     室彙整後依程序簽核。但單位考評結果為不續僱、或院長對單
     位考評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命題專員、傳逹設計專員及數據分析師等特殊專長人員績效評
     核之考評內容、方式及程序等,由各用人單位依本要點「年度
     績效評核表」(如附表3)之架構,自行專簽辦理。
  (五)臨時人員連續三年績效評核結果為乙等,得向本院提出申訴,
     交付本院績效評核小組審議。
  (六)本院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十五人,除本院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
     及專任臨時人員票選委員七人外,餘由本院首長就本院單位主
     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主席因故未能出席會議者,
     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績效評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