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9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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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修正「興辦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第2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6.11.20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60157159B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興辦教育事業申請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案審議規範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