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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8 00:33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3.07.15
發布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13030007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山林開放,提升登山者之安全,宣導
    正確登山觀念,維護登山環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活動:指於我國山域地帶從事登山、健行活動。但不包括從事
      下列業務或活動:
      1.山域事故預防、搜索或救助。
      2.依法令執行或受委託辦理工程新建、維護或撤除、防火防災措施
        、森林管護、生態或動植物保育、天文及氣象觀測、地形地物等
        量測、學術調查、山屋餐飲經營等業務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業務。
  (二)登山者:指從事登山活動之人。
  (三)登山服務業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提供登山服務之業者。
  (四)登山嚮導:指依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山域嚮導證書,或
      其他國內外相關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所發具有登山嚮導能力證明
     文件者。

三、登山者應本於自我行為責任,充分了解登山活動潛在之風險及山域事
    故救援之困難,審慎評估、規劃,並選擇及從事與自身能力相符之活
    動(登山體能及裝備建議表如附件一);登山者並應充分注意山域或其
    內設施之相關警告、標示或公開資訊,評估是否從事具風險性活動。

四、登山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依國家安全法、國家公園法、森林法、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動物
      保育法、發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規及地方自治條例規定,應申請許
      可始得進入或有特別應遵守事項者,依其規定辦理。
  (二)登山前,掌握登山山域之資訊,鍛鍊體力及學習登山技能,訂定詳
      實之登山計畫;其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範例如附件二):
    1.登山者姓名、年齡、血型、疾病史、聯絡方式及住址。
    2.所屬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之名稱;若無則免。
    3.登山期間及行程。
    4.裝備內容,包括具備定位及通訊功能之器材。
    5.緊急聯絡人或留守聯絡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6.風險管理及緊急應變相關計畫與作為。(風險管理計畫檢核表參考
      範例如附件三)
  (三)從事登山活動前,依中央氣象署所發布登山山域之氣象、風力、累
      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
      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降雪、強降雪、結冰、強風、颱風或其他
      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依登山計畫,穿著適當服裝,攜帶必要裝備,依預定行程從事登山
      活動。但有下列情事者,登山行程應作適當調整:
    1.隨時依登山者之身體狀況、登山場域之天候,評估是否繼續為之。
    2.遇天候顯著惡化或有落石等危險之虞時,應暫緩登山活動,採行適
      當之迴避處置。
    3.發生可能導致行程嚴重延誤之情事時,應優先考量安排中止行程,
      採取應變路線或原路折返。
  (五)從事登山活動,應落實無痕山林運動之精神,降低對野生動物、植
      物之干擾及破壞,尊重其他登山者及在地居民之作息及行為,珍惜
      文化資產,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傳統領域,並妥善運用山屋、棧道
      及其他相關山林服務設施。
  (六)登山者知悉登山山域發生災害,且經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並公告或個別通知禁止進入者,應即
      終止登山活動,並於不影響安全之情形下,儘速撤離或避難。

五、登山者自行從事登山活動時,應本於風險自我承擔,投保適當之保險。
    登山服務業者、登山嚮導、登山團體或其他登山活動之主辦單位(以下
    簡稱主辦單位),應為登山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傷害保險或特定活
    動綜合保險,並協助登山者投保適當之保險。
    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投保第二項傷害保險或特定活動綜合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六、主辦單位每次登山活動應確實向登山者進行風險告知,派遣對該山域有
    充分知識、技能及經驗之登山嚮導,與登山者同行,確保參與活動之登
    山者安全。
    登山嚮導應就從事登山活動之山域地帶,具備人文、地理、自然特性及
    登山相關知識,並持續提升相關技能,取得相關證書;帶領登山者登山
    時,應確保登山者之安全,協助登山者遵行相關規範。
    登山用品業者及登山資訊業者,得提供安全登山資訊予登山者及其他社
    會大眾。
七、登山者從事登山活動前,應自行評估登山活動路線之困難程度;必要時
    ,應於活動前,安排留守聯絡人,並於活動結束後,向留守聯絡人為解
    除留守之報備。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