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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綜合規劃司
發文機關: 綜合規劃司
發文日期: 103.05.02
發文字號: 臺教綜(三)字第103005306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教育部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報告綜合處理作業規定
容: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出國人員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以政府經費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作業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相關業務分工如下:

  (一) 本部出國報告:

1.人事處:

(1)指定專責人員每月月底提供綜合規劃司當月出國人員名冊。

(2)會辦出國報告之審核。

2.綜合規劃司: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宜:

(1)  協助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新增出國報告案號。

(2)  通知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及「教育部(本部)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一)

(3)  會辦出國報告之審核。

(4)  確認出國報告電子檔已傳送資訊網。

(5)  每年依限彙整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執行情形送國發會。

3.計畫主辦單位:審核出國報告。

  (二)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

1.本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審核及管理其業務主管之本部所屬機構學校上傳資訊網之出國報告各業務主管單位並配合前款第二目之(5)規定提供出國報告執行情形。

2.所屬機關()學校,應比照前目規定,指定專責人員審核及管理出國報告相關作業。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出國人員應於返國後提出出國報告及出國報告審核表,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

前項作業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二個半月內完成。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出國人員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

出國報告內容應依規定格式(附件二),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事項: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五、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專責人員,應依出國報告審核表辦理審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再依行政程序陳核: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前點第三項所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紙本及電子檔不符合規定之格式。

六、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出國報告屬機密性質者,經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自行處理。

七、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份,逕送國家圖書館擇選處理。

八、本部出國計畫具考察性質者,應辦理出國報告座談或說明會,或於本部部務會報、副主管業務會報提出報告。

所屬機關()學校得比照於相關會議辦理,或經本部各主管單位等指定具政策規劃參考價值者,得於前項相關會議報告。

九、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學校統籌處理。

十、出國報告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由計畫主辦單位送有關單位參辦。

十一、本部出國報告具下列事實者,計畫主辦單位得簽報敘獎:

(一)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

(二) 經採行且對本部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

所屬機關()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十二、本部出國人員未能於第四點第二項所定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綜合規劃司通知其於二週內繳交,屆期未繳交者,由計畫主辦單位簽報議處;所屬機關()學校得比照辦理。

十三、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得將出國報告執行情形列入相關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出國計畫之審查參考。

綜合規劃司得視需要會同主管單位抽查之。

十四、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前,將所屬機關  

      ()學校出國報告之執行情形,彙送綜合規劃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