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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6 23:43

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3.08.05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897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作業要點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

  會),審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進行之審議,以符合教育專業倫理、容納多元意見及遵守民主法

  治規範為基本原則。

三、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審議,指就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定職權,完

  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之課程草案,進行下列審議:

  (一)程序審議:就課程草案之擬訂程序是否符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與

    專業審查程序,及有無符合教育專業與民主法治原則,進行審議。

  (二)實質審議:就課程草案進行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內容適切性之審

    議。

  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諮詢、建議,指就課程發展相關議題交換意

  見及提供建議,供本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參酌。

四、本部為有效推動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工作,設核心小組;其任務為

  推薦各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委員參考名單,並於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

  理各有關事項,負責溝通及說明;其成員十四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

  主席,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成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本部與所

  屬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

五、本辦法第六條所定分組審議會各類委員之人數,規定如下:

  (一)四個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各四十三人:

    1.召集人一人。

    2.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3.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4.領域、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

    5.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7.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8.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9.其他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10.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一人。

  (二)三個至四個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二十三人:

    1.召集人一人。

    2.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3.特殊類型教育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4.特殊類型教育之教師代表五人。

    5.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7.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8.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9.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產生方式,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核心小組之學者專家成員中指定兼任。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本部部長派兼之。

  (三)前二款及前項第一款第九目以外之委員:由核心小組自人才資料庫

    推薦參考名單,送部長遴選聘兼之。

  分組審議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六、各分組審議會為有效推動分組審議會工作,其召集人得自委員中指定一

  人為副召集人,並設工作小組,於各分組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

  事項,負責溝通及說明;其成員七人,由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

  人、委員代表四人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組成。

七、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審議大會各類委員之人數及產生方式,規定如下:

  (一)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二)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三)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七人至八人。

  (四)學者專家、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及家長組織代表二十二人至二十四

    人:由各分組審議會自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及特殊類型教育分組

    審議會代表中推薦參考名單,送本部部長遴選聘兼之;其中各教育

    階段分組審議會代表各四人,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代表各二

    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人:由核心小組推薦參考名單,送本部部長

    遴選聘兼之。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五人:由本部部長派兼之。

  審議大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八、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課程研究發展會委員及其各相關小組召集人。

  各分組審議會委員除前項規定外,得兼任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研究發展

  會委員;其兼任人數,不得超過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九、審議會設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所屬機關

  (構)首長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督導本小組人員,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其他工作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業

  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十、審議會委員,其推薦資格如下:

  (一)學者專家代表:應具備下列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其並具備第三目

    至第八目資格之一者,優先推薦:

    1.具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以上,或曾任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資格。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下列課程發展所需素養之一:

      (1)課程、教學或評量專長。

      (2)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專長。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最近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其他特殊表現。

  (二)各教育階段及特殊類型教育教師代表:應具備下列第一目及第二目

    資格;其並具備第三目至第十目資格之一者,優先推薦:

    1.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2.具備該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發展所需素養,包

     括學科知識、課程、教學或評量等。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最近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課程與教學輔導團隊之成員。

    9.學科、群科中心學校推薦之教師。

    10.其他特殊表現。

十一、本部應依前點規定,建置人才資料庫。

  推薦人才之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大學及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課程與教學輔導團隊。

  (四)學科或群科中心學校。

  (五)教師組織。

  (六)校長組織。

  (七)家長組織。

  (八)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 

    心。

  (九)關心教育議題之團體。

十二、審議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將課程草案送本部後,本部應就課程草案內容分別

    召開分組審議會。

  (二)為加強各教育階段、各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間之聯繫,必要時

    得召開各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

  (三)分組審議會決議後,應召開審議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審議案,以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議為原則。

  (五)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製作個別委員

    發言摘要。

  (六)審議會會議資料及前款個別委員發言摘要,審議會委員及工作小

    組、秘書小組相關人員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十三、審議會委員任期屆滿時,為維持課程審議之穩定性,分組審議會之課

   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

   學者專家代表,及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教師代表三類委

   員,以三分之二以上人員續任為原則。

十四、審議會決議方式如下:

  (一)審議大會:

    1.通過:審議大會通過之審議案,送本部部長核定後發布。

    2.再審:審議大會提出修正或替代建議,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參酌研

     修後再行審議。

  (二)各分組審議會:

    1.通過:分組審議會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

     會決議。

    2.不通過:分組審議會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

     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或審議大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

  提供該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等專業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受邀表達意見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審議會審議流程,詳如附件五。

十五、審議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十六、審議會組成及運作程序,詳如附件六。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