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
會),審議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議會進行之審議,以符合教育專業倫理、容納多元意見及遵守民主法
治規範為基本原則。
三、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審議,指就國家教育研究院依法定職權,完
成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及專業審查之課程草案,進行下列審議:
(一)程序審議:就課程草案之擬訂程序是否符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與
專業審查程序,及有無符合教育專業與民主法治原則,進行審議。
(二)實質審議:就課程草案進行縱向連貫、橫向統整及內容適切性之審
議。
本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諮詢、建議,指就課程發展相關議題交換意
見及提供建議,供本部及國家教育研究院參酌。
四、本部為有效推動審議大會及各分組審議會工作,設核心小組;其任務為
推薦各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委員參考名單,並於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
理各有關事項,負責溝通及說明;其成員十四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
主席,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成員,由本部部長就學者專家及本部與所
屬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
五、本辦法第六條所定分組審議會各類委員之人數,規定如下:
(一)四個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各四十三人:
1.召集人一人。
2.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3.領域、學科、群科學者專家代表十二人。
4.領域、學科、群科教師代表十二人。
5.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7.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8.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9.其他分組審議會推舉之代表三人。
10.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一人。
(二)三個至四個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各二十三人:
1.召集人一人。
2.課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3.特殊類型教育之學者專家代表六人。
4.特殊類型教育之教師代表五人。
5.教師組織代表一人。
6.校長組織代表一人。
7.家長組織代表一人。
8.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9.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之產生方式,規定如下:
(一)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核心小組之學者專家成員中指定兼任。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代表擔任之委員:由本部部長派兼之。
(三)前二款及前項第一款第九目以外之委員:由核心小組自人才資料庫
推薦參考名單,送部長遴選聘兼之。
分組審議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六、各分組審議會為有效推動分組審議會工作,其召集人得自委員中指定一
人為副召集人,並設工作小組,於各分組審議會未開會期間處理各有關
事項,負責溝通及說明;其成員七人,由分組審議會召集人、副召集
人、委員代表四人及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組成。
七、本辦法第五條所定審議大會各類委員之人數及產生方式,規定如下:
(一)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二)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委員一人兼任。
(三)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七人至八人。
(四)學者專家、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及家長組織代表二十二人至二十四
人:由各分組審議會自各教育階段分組審議會及特殊類型教育分組
審議會代表中推薦參考名單,送本部部長遴選聘兼之;其中各教育
階段分組審議會代表各四人,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代表各二
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九人至十人:由核心小組推薦參考名單,送本部部長
遴選聘兼之。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代表五人:由本部部長派兼之。
審議大會組織架構圖,詳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八、審議大會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各分組審議會召集人,不得兼任國家
教育研究院課程研究發展會委員及其各相關小組召集人。
各分組審議會委員除前項規定外,得兼任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研究發展
會委員;其兼任人數,不得超過各分組審議會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
九、審議會設秘書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所屬機關
(構)首長或業務單位主管兼任,承總召集人之命,督導本小組人員,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其他工作人員,由執行秘書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業
務相關人員派兼之。
十、審議會委員,其推薦資格如下:
(一)學者專家代表:應具備下列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其並具備第三目
至第八目資格之一者,優先推薦:
1.具大學或學術研究機構相當助理教授以上,或曾任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資格。但具特殊專長者,不在此限。
2.具下列課程發展所需素養之一:
(1)課程、教學或評量專長。
(2)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專長。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最近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其他特殊表現。
(二)各教育階段及特殊類型教育教師代表:應具備下列第一目及第二目
資格;其並具備第三目至第十目資格之一者,優先推薦:
1.現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2.具備該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發展所需素養,包
括學科知識、課程、教學或評量等。
3.曾任本部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4.曾任課程綱要修訂專案小組委員。
5.曾任中小學教科書審定委員。
6.曾任中小學教科書之編者。
7.最近五年曾發表中小學課程及教學相關學術期刊論文或專書。
8.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課程與教學輔導團隊之成員。
9.學科、群科中心學校推薦之教師。
10.其他特殊表現。
十一、本部應依前點規定,建置人才資料庫。
推薦人才之機關(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二)大學及學術或研究機構。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課程與教學輔導團隊。
(四)學科或群科中心學校。
(五)教師組織。
(六)校長組織。
(七)家長組織。
(八)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及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
心。
(九)關心教育議題之團體。
十二、審議會之組織運作方式如下: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將課程草案送本部後,本部應就課程草案內容分別
召開分組審議會。
(二)為加強各教育階段、各特殊類型教育分組審議會間之聯繫,必要時
得召開各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
(三)分組審議會決議後,應召開審議大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各審議案,以六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議為原則。
(五)分組審議會及審議大會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製作個別委員
發言摘要。
(六)審議會會議資料及前款個別委員發言摘要,審議會委員及工作小
組、秘書小組相關人員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
十三、審議會委員任期屆滿時,為維持課程審議之穩定性,分組審議會之課
程、教學或評量之學者專家代表,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
學者專家代表,及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教師代表三類委
員,以三分之二以上人員續任為原則。
十四、審議會決議方式如下:
(一)審議大會:
1.通過:審議大會通過之審議案,送本部部長核定後發布。
2.再審:審議大會提出修正或替代建議,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參酌研
修後再行審議。
(二)各分組審議會:
1.通過:分組審議會通過之審議案,連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
會決議。
2.不通過:分組審議會提出不通過之理由及具體可行建議方案,連
同建議修正意見,送審議大會決議。
分組審議會、聯席會議或審議大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機
關(構)、法人或團體代表列席,提供意見;必要時,得組成諮詢小組,
提供該領域、學科、群科或特殊類型教育等專業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於完成受邀表達意見後,應依主席之要求離場。
審議會審議流程,詳如附件五。
十五、審議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十六、審議會組成及運作程序,詳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