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擴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會)設置要點第四點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推薦來源,提升
民主參與治理功能,建立公開徵求推薦及遴選機制,特訂定
本作業須知。
二、被推薦者資格:
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具備性別
平等意識,且不得有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
,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符合
下列資格之二:
(一)曾任或現任下列委員會之委員二年以上:
1、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行政院及所屬部、會、行、總處、
署、院(以下簡稱部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直轄市、縣
(市)政府女性或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或性別平等委員會。
2、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3、本會。
4、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二)各專業領域中具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研究或著作之
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者。
(三)曾任章程與促進婦女權益或性別平等議題有關之立案團
體或基金會(以下簡稱團體或基金會)之董/理(監)事、
秘書長、執行長,服務年資累計二年以上者。
(四)各專業領域中從事婦女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倡議及推動
工作二年以上,有具體事蹟者。
(五)具二年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授課或教學經驗者。
(六)經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三目之委員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
人才庫者。
(七)於依人民團體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備案之家長、
教師及校長團體,具二年以上成員身分,且具現任校長
、教師或學生家長之身分者。
三、推薦方式:
(一)推薦者:得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直轄市、
縣(市)政府、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推薦之。
(二)推薦人數: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原則推薦二人,且須為
不同性別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會現任委員各得推薦一人。
3、每一立案五年以上之團體或基金會得推薦一人。
(三)推薦期間:公開接受推薦人選之期間以十四天(日曆天)
為限,逾期提出、資料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亦
不退件。
(四)本部為兼顧不同專業領域及性別需求,得依前點規定資
格另推薦人選,併同前三款之被推薦者依第五點規定辦
理遴選。
(五)推薦表如附件。
四、公告周知方式:
(一)由本部函請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或機構及直轄市、縣
(市)政府推薦。
(二)由本部公告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五、為辦理本會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委員
之遴選,本部得組設遴選委員會,針對被推薦者辦理遴選。
遴選委員會由本部業務督導次長一人為召集人,並由相關專
家學者四人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四人組成;本部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代表如下:
(一)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二)人事處處長或終身教育司司長。
(三)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四)本部體育署署長或本部青年發展署署長。
前項遴選委員由部長聘兼之。
第一項遴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義之性別歧視行為,或針對性傾向或性別
認同進行貶抑或性霸凌者,並應為曾任或現任行政院性別平等
會、本會或各直轄市、縣(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三年
以上者。
六、遴選委員會成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