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108.11.04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8015957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二、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一人至二人
  由部長指派外,其餘委員由本部視各學校特性就具有下列條件人員遴
  聘之:
(一)對國家教育政策及教育方針有深刻了解者。
(二)對各該大學之創設宗旨及發展方向有深切認識者。
(三)曾任大學校院長,對大學之運作或對高等教育行政有豐富經驗者。
(四)熟諳各該大學學術領域之知名人士。
(五)在教育或學術上有傑出成就之校友或社會賢達。
  本部辦理新設合併大學校長遴選時,前項委員應包括合併之大學學校
  代表各一人,並由各校校務會議推選之。
  依大學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新設合併之國立大學,遴選小組得置
  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除本部代表三人由部長指派外
  ,其他合併之大學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之委員產生方
  式及比例,由合併之大學列入合併計畫,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本
  部核定後執行,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三項人員於指派、遴聘或推選時,應酌列候補委員。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遴選小組辦理校長遴選,候選人及遴選小組委員資訊揭露事項、遴選
  小組委員解除職務與迴避事由及程序、應解除職務之遴選小組委員參
  與決議之效力、遴選小組應單獨列案逐案審查,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作成決議之事項,比照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
  條至第九條之規定辦理。
  遴選小組委員因喪失資格或經解除職務所遺職缺,按身分別依第二點
  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遞補之。

七、參與校長遴選之有關人員,在校長遴定前應對遴選小組委員名單及遴
  選過程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小組依法決議予以公開
  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