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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45

修正「大專校院資深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獎勵原則」,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09.08.03
發布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 1090110961 號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大專校院資深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獎勵原則
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資深環境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長期致力於推展環境安全衛生業務工作之努力及辛勞
  ,有效提升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品質,保障全體師生安全,降低學校災
  害風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獎勵對象為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職)於一級或二級環境
  安全衛生單位業務主管,推動環境安全衛生業務有具體事蹟,且無以
  下所列情事之一者:
 (一)近三年(未包括提報當年度)任職學校曾有重大職業災害。
 (二)近三年(未包括提報當年度)任職學校曾有環保稽查處分紀錄。

三、業務主管,指負責環境安全衛生業務核決文稿者,包括一級單位主管
  (如主任、副主任及執行秘書等)、二級單位主管(如組長等)。

四、獎勵年資:業務主管自任職月(包括當月)起至每年七月連續於單一
  學校實際擔任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屆滿五年、十年、十五年者。同
  一人以獲得各階段獎座一次為限。

五、提報方式: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繕造推薦表單一式
  二份(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函送本部。

六、符合獎勵年資且具備條件者,本部將於每年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聯
  席會議進行表揚,並頒發獎牌或獎座一座,以資鼓勵。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