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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34

教育部函:修正「教育部臨時人員人事審議小組敘獎案件審議原則」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教育部
發布機關: 教育部
發布日期: 110.01.26
發布字號: 臺教人(五)字第1100012188號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教育部臨時人員人事審議小組敘獎案件審議原則
容:
四、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勵函,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初審,初審結果個人依其敘獎具體事
   實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二)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
(三)自其他公立機關(構)學校離職轉任本部或本部臨時人員調任部內
   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前職機關(構)學校(單位)來函(簽案)
   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下。
(四)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應予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個月以上
   未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依前項規定發布之獎勵函,應於發布後提報審議小組確認;審議小組
  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