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專業評估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
遺族所領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以下統稱
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調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例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設公立學校教職員或遺族定期退撫給
與給付金額調整專業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之擬議。
(二)其他與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相關事項之擬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部部長及常務次長兼任
,另置委員十一人,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代表各一人。
(二)地方政府代表二人。
(三)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代表,於各機關或其所屬機關之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中聘兼之。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地方政府,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指定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如有委員出缺或機
關指定代表異動之情形,得由本部補(改)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退休教
職員團體派員與會提供意見。
本小組得視需要與軍職、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專業評
估小組共同召開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各小組之召集人共同擔任主席
;各小組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擬議之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之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應報請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人事處處長擔任之,並由該處負責辦
理幕僚相關作業事宜。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在本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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