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Support JavaScrip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Print Time:113.11.25 04:11

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公發布日(Date) 106.03.23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1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學術發展,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並促進
大學發展其特色,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國家講座,並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國家講座應由大學專任教授,且於受推薦或遴選時仍持續積極從事學術研
究與教學,聲望卓著,具引導學術思潮,樹立學術典範,並有下列資格之
一者主持: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得本部學術獎。
三、在國內外學術或專業領域上有與前二款相當之傑出貢獻。
 
 
第 3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由大學就具有前條資格者,於校內進行實質審核,並提報校
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報本部推薦;各大學每一類科至多以推薦三人為
限,並由本部遴選之。
本部遴選國家講座主持人之程序如下:
一、依學術領域設置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
    科學、工程及應用科學五類科,分別組成審議小組,聘請聲望卓著之學
    者、專家九人至十一人擔任委員,並由本部學術審議會(以下簡稱學審
    會)之工作小組指定召集人。
二、審議小組就推薦案件學術研究及教學表現詳細審閱並充分討論後,進行
    初審。
三、初審通過者由審議小組將每一被推薦人之相關資料,分別送請學者、專
    家三人或四人評審後,再由審議小組進行複審,並向工作小組推薦講座
    候選人。
四、工作小組應就前款被推薦講座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審議後,擬具講座候
    選人名單,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
五、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經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並依得票數高低遴選講座主持人。
六、遴選之講座主持人數未足額時,經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之
    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得繼續進行投票一次;其投票結果
    仍未達前款所定同意數者,該部分之名額從缺。
學審會委員被推薦為講座候選人時,對於一切審議及投票程序均應迴避。
 
 
第 4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每年核准名額,以十三名為限,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
類科分配名額,除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類科各分配二名外,其餘三類科
各分配三名。
 
 
第 5 條
國家講座之設置期限為三年。期滿後,有繼續設置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
滿前依第三條規定程序辦理。
曾獲二屆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即成為終生榮譽,不再接受推薦或遴選。
 
 
第 6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於獎助期間,應開設跨校性選修課程、辦理全國巡迴講座
,並宣揚研究及教學成果,以提昇國內學術研究及教學水準與風氣。
 
 
第 7 條
國家講座除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每年獎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配如下:
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費、旅運費、設備費等。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     所提供之獎金。
 
 
第 8 條
國家講座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獎助依其規定辦理:
一、未擔任原任職大學專任教授者,自次一學期起停止獎助。但新任職大
    學得繼續提供相類似之行政資源、研究環境及開設講座課程者,不在
    此限。
二、休假研究者,自休假研究之次月起,應報本部停止獎助,並於休假研
    究期間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三、依規定辦理借調,且其期限未超過二年者,自借調之次月起,停止獎
    助,並於借調期限屆滿後,繼續予以獎助至講座設置期限屆滿為止。
 
 
第 8 條之1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前,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足以影響遴選結果,或其遴
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者,本部應撤銷其資格,並追回依第七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撥給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國家講座主持人得獎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廢止
其資格,並停止撥給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
於獎助期間,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者,本部應停止依第七
條第一項第二款撥給教學研究經費;已撥給且尚未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並
繳回。
第一項及第二項撤銷或廢止國家講座主持人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經檢舉或發現國家講座主持人有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時,由本部組成調
    查小組調查。
二、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
    審議。
三、學審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結果,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經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為通過。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Data Sourc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