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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英 |
公發布日(Date): |
108.10.25 |
法規內文(Content): |
依據: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教育領域特殊專長者,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畢業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World University Ranking
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Higher Educa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二百名之大
學校院,且持有該校博士學位之畢業證書。
二、近五年內曾服務於國際學術機構QS世界大學排名(QSWorld Universi
ty Rankings)或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TimesHigher Educa
tion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發布最新一年之世界大學排行前
五百名之大學校院,並從事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獲得我國玉山(青年)學者補助。
四、曾經或現任職於其他國家或我國之公私立學校及附屬單位、教育機關
(構)、研究機構或從事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中央貨品
號列(CentralProduct Classification)教育服務(EducationServ
ices)類工作,並提供教學、研究或個人專業知能之服務五年以上且
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