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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國家圖書館閱覽服務規定
公發布日(Date) 100.08.31
法規內文(Content)

  第 一 章    總則

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本館以典藏國家文獻,保存文化資產為主要任務,所蒐藏實體圖書資訊限館內閱覽不得攜出。

三、閱覽人除另有規定外可平等無償使用本館閱覽服務設備、場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另設專用停車位、檢索電腦席位及閱覽席位。

第 二 章    閱覽證件申請

四、閱覽人應憑本館閱覽證件進出本館閱覽區及利用館藏圖書資訊。

五、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本館閱覽證:

()年滿十六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未滿十六歲之高中職或具同等學歷之在學學生身分。

()年滿十六歲之外國人,依法持有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

六、閱覽證件申請時間為開館日上午九時至閉館前三十分,國定假日及休館日停止辦理。

七、申請本館閱覽證,應備一年內脫帽半身照片(一吋)一張,並填妥申請書依本規定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分別檢具下列證件,親自辦理之。

()國民身分證。

()在學學生證外,本國學生出具國民身分證,外國學生出具護照。

()護照、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證件或經其使領館處證明者。

前項申請書,經本館建立電腦檔案,存查一年後即予銷毀。

八、為便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除本規定第五點及第七點規定外,本館得許可免附照片辦理臨時閱覽證。

前項證件限當日有效,閱覽人應於離館時繳回。

九、閱覽證件如有破損或遺失,應依本規定第七點、第八點規定申請補換發,並繳交行政規費。

第 三 章    圖書資訊閱覽

十、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得設各閱覽室,其開放及資料調閱時間另行公告之。

十一、本館設研究小間,備供閱覽人利用館藏圖書資訊,從事學術研究,其管理要點,另定之。

閱覽人應憑閱覽證,填寫申請書並提研究計畫摘要,經審查同意後使用。研究小間之使用,每次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酌予延展,但不得超過二個月。

十二、各閱覽室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如需攜出該室應洽辦登記手續。

十三、本館各閱覽室遇有圖書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放。

十四、閱覽人之背包、提袋、食物、飲料等,不得攜入館內。但背包、提袋符合下列規定,經本館同意者,得攜入之:

()手提電腦專用袋(內裝電腦):以不超過四十二公分乘以三十二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其餘背包、提袋:以不超過三十公分乘以二十一公分乘以十公分為原則。

閱覽人進出本館應主動出示攜帶物品配合檢查作業。

本館設有自助存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存物櫃使用須知,另定之。

現金及貴重物品等應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概不負責。

十五、閱覽人自帶之書刊可攜入自修室閱讀,但不得攜入其他閱覽室。

十六、閱覽人於館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抽菸、飲食、製造噪音、喧嘩滋事、高聲談笑及其他不當行為。

為維持閱讀環境安寧,閱覽人進入本館應將行動電話、呼叫器及電腦等設備關閉或設定為靜音。

第 四 章    參考資訊服務

十七、本館為協助閱覽人查檢圖書資訊以利用館內資源,本館各閱覽室提供口頭、書信、電話、電子郵件及網頁表單提問等參考諮詢服務。

十八、本館經電腦網路提供線上書目查檢及文獻傳遞服務。

十九、本館提供導覽服務、圖書資訊利用指導及參觀活動等服務。

二十、本館配合館際合作書刊借閱與複印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第 五 章    圖書資訊調閱

二十一、閱覽人可在館內利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館藏,並得線上或填妥調閱單偕同閱覽證件辦理提取手續;另亦得利用線上預約方式預定本館館藏,於指定時間內提閱圖書資訊。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不得調閱限制級圖書資訊,輔導級圖書資訊之調閱需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師長陪同。

二十二、閱覽人調閱館藏圖書資訊數量規定如下:

()圖書及其附件:每人每次以三冊(件)為限。

()報刊:每人每次以三種為限,每種報刊各以五冊為限。

()錄影(音)資料、光碟資料:每人每次以二件為限。

()微縮資料:每人每次以微捲五捲或微片二十片為限。

()電子書閱讀器及載具:每人每次以一種()為限。

二十三、調閱各書庫圖書資訊限在各該閱覽室內閱覽,閱後應當日交還本館人員,辦理歸還手續。

二十四、閱覽人為個人研究之目的,得依著作權法規定重製本館館藏圖書資料,重製費用由閱覽人自付之。

前項規定於下列圖書資訊不適用:

()珍藏圖書及文獻。

()限閱之圖書資訊。

()未經刊行之手稿。

()紙張或裝訂易於受損或明顯破損者。

()視聽資料。

()未提供重製授權之電子資源。

其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五、本館善本書室閱覽須知,另定之。

第 六 章    違規處理

二十六、閱覽人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請其離館並暫停其閱覽權利。

若有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公務、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等重大違規行為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之。

二十七、患法定傳染病之閱覽人依傳染病防制法之規定,不得入館。

二十八、閱覽證件不得重複申請或轉借他人。經查重複辦理閱覽證件或外借、冒領、冒用他人閱覽證件屬實者,得暫停其閱覽權利。

二十九、本館館藏圖書資訊應善加珍護,如有竊取、毀損、遺失、塗寫或污損等情事,本館得暫停其閱覽權利,並視情節輕重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本館依法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閱覽人購置相同版本之圖書資訊賠償。無法購得相同版本時,則計價賠償。計價方式如下:

1.有「定價」者,依定價兩倍賠償。

2.以「基本定價」者,則依該定價乘五十倍為計價。

3.未標明定價之圖書資訊,依下列原則計價賠償:

1)中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五百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五元計價。

2)外文在一百面以下者,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超過一百面時,則按面計算,每面以新臺幣十元計價。

3)國內出版之錄音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價;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計價。

4)國外出版之錄音、錄影資料每件以新臺幣五千元計價。

附件遺失或毀損者,以所屬資料定價之兩倍計算。

未滿十八歲之閱覽人,則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十、(刪除)

第 七 章    附則

三十一、日常活動需他人協助之閱覽人至本館閱覽,宜有陪伴人同行,並善盡照顧之責任,陪伴人須符合本館入館閱覽資格。

三十二、閱覽人不得擅自移動本館警示標誌,亦不得擅入警示標誌區內(清潔區、施工區等),致有摔倒危險情事發生,閱覽人自行負責,不得要求本館或承包廠商賠償。

三十三、本規定之訂定、修正或廢止,應經本館館務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