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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05 04: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12803156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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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
  救要點第三點之任務,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執行校園安全人員,指軍訓人員、學務創新人員等維護校
  園及學生安全之人員。


三、值勤職責:
 (一)本部:依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作業規定督導。
 (二)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督導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及高級中等學校執行
    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
    ,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
 (三)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
  1、督導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及指導校安事件通報與緊急
    處理。
  2、重大校安事件發生時,立即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協助處理與通報
    作業。
  3、每日對五所以上轄屬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實施電話通聯測試
    ,以確保通報系統通暢,維護值勤紀律。但轄屬學校二十五校以
    下者,得予酌減,惟不得少於轄屬學校數量五分之一。
 (四)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1、維護校園安全。
  2、處理緊急突發事件。
  3、協助學生生活照顧。
  4、校安事件通報與連繫。
  5、其他上級交付之相關工作事項。


四、值勤分類:
 (一)甲類:於單位(學校)實施二十四小時值勤。
 (二)乙類:配合單位(學校)作息,上班時間在單位(學校)值勤,下
   班(課)後得返回居住處所,遂行待命值勤;應將校安中心專線電
   話轉接至個人連絡電話,並與學校警衛或保全人員取得密切連繫,
   遇重大事件應立即返校處理。

五、值勤方式: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實施甲類值勤。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聯絡處、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值勤原則
   :由單位(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
   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
   經首長核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六、值勤設施(備):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應設置校安中心及專線電話與網路通訊
   設備,並保持全日暢通,故障或號碼變更時,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二)校安中心設施(備)及應有之資料如下:
  1、校安中心外需懸掛標示牌。
  2、具網際網路連線之電腦設備、專線電話、傳真機、手電筒、哨子
    、警棍(電擊棒)及消防器材等。
  3、緊急事件處理流程圖(包括地區醫院、警察、消防等單位連絡電
    話)。
  4、全國執行校園安全人員服務全國學生網絡表及直轄市、縣(市)
    聯絡網。
  5、全校學生、家長(監護人)地址、連絡電話等資料(包括住校、
    賃居生)。
  6、當月值勤輪值表。
  7、緊急召回名冊。
  8、校區平面圖及鄰近地區地圖等。
  9、其他與維護校安事件相關之設施(備)。

七、發生校安事件時,值勤人員應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
  定,即時通報、處理,並適時更新通報內容。

八、一般規定: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機關)對於非上班時間值勤人員,應予補休、
   給予加班費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二)女性於妊娠期間免予值勤。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本公平、合
   理原則安排輪值,並於每月月底前至本部校安中心網頁之值勤管理
   系統登錄次月值勤人員輪值表,以利督考。
 (四)值勤人員應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參考格式如附件。
 (五)各校應建立值勤代理編組,於值勤人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時,代行
   相關勤務。
 (六)各校每日除輪派值勤人員外,並得視學校特性需求,安排其他值勤
   人員,處理相關事務。
 (七)有二個校區以上之學校,得依學校校區特性,律定值勤方式。
 (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實施電話通聯測試時,對未完成通聯之學
   校(機關),應於二十分鐘後再通聯一次,連續三次如仍無法通聯
   ,通知該校(機關)主管協處。
 (九)大專校院為甲類值勤學校,且主管為軍職者,採在校督導值勤方式
   參與工作,每週至少一次。

九、獎懲:
 (一)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對校安事件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學校、學生安全
   與權益者,得由權責單位予以獎勵。
 (二)執行校園安全人員違反本規定或執行不力者,依獎懲相關規定議處
   。
 (三)前款情形,納入本部及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學校學務創新人
   員經費參酌。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