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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停招或停辦各類科教育學程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二)字第0980146211C號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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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停招或停辦各類科教育學程之師資培
    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停招或停辦學校)教師及學生等人員權益,規範
    停招或停辦學校配合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停招或停辦學校,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評估校內未來發展與教學資源後決定停止招生或停止辦理,並經校
      務會議決議通過者。
(二)經本部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列為三等或未通過者。


三、停招或停辦學校應依審查作業流程圖規定時程,擬具詳細停招或停辦
    之師生安置計畫(以下簡稱師生安置計畫)報本部審核。師資培育之
    大學停招或停辦各類科教育學程審查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四、師生安置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停招或停辦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緣由。
(二)停招或停辦前校內現有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生(以下簡稱師資
      生)之情形(包括師資生一覽表)。
(三)停招或停辦後,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課程開設規劃。
(四)停招或停辦後,現有師資生之修課安排、教育實習及就業輔導等辦
      理事宜。
(五)停招或停辦後,師資培育行政業務之處置措施。
(六)停招或停辦後,原教育學程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力之處置措施。
(七)師生安置計畫提送校務會議通過之決議紀錄。


五、本部受理停招或停辦學校函報之師生安置計畫,經審查符合前點要件
    後,應提送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若有項目不符者,得函請
    停招或停辦學校修正後再行報本部。


六、第二點第一款之主動申請停招或停辦學校,所報師生安置計畫應經本
    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部函復審議結果後,始得辦
    理停招或停辦事宜。
    第二點第二款因評鑑結果致停招或停辦學校,應於評鑑結果公告後提
    報師生安置計畫,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停招
    或停辦事宜。


七、停招或停辦學校應落實所報師生安置計畫,本部必要時得結合大學校
    院師資培育評鑑及校務評鑑予以追蹤督導;如有未落實師生安置計畫
    而影響相關人員權益情事,本部得視情節予以行政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