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發展多元特色,提供適才適所之
入學管道,並作為本部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九
條規定審核大學申請單獨招生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大學日間學士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招生:
(一)屬宗教、藝術或體育學系。
(二)私立大學經自我評估分析認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全校招生較適合。
(三)於當學年度新設或改制,無法及時參與申請入學或分發入學作業。
(四)其他因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經許可以單獨招生方式辦理。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
前,檢具次二學年度單獨招生計畫報本部許可;次二學年度申請增設
前項第一款之學系或學位學程者,亦同。
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單獨招生者,應依據新設或改制期
程、政策、法令或專案計畫之提報規定辦理。
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除前經本部同意以單獨招生之私立學
校外,不得再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辦理全校單獨招生。
三、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單獨招生:
(一)經本部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規
定進行檢核未通過。
(二)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告列為專
案輔導學校。
(三)三年內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或有缺失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
四、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提報之單獨招生計畫,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 招生現況。
(二) 大學未來定位發展。
(三) 辦理單獨招生之必要性。
(四) 單獨招生之基本規劃,包括招生名額、招生對象、招生方式、宣
傳方式、招生考試之辦理期程、收取費用及成本分析報告。
(五) 預期效益。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全校單獨招生者,所提單獨招生
計畫規劃期程至少三年,並應於計畫中載明現行招生管道之限制及單
獨招生之具體分析評估報告。
五、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
應於當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統一分發結果公告後始得辦理,並應於每學
年結束前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部。
大學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
者,不得參與大學考試入學分發之招生作業。
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本於公平、公正、公開
原則為之。
七、大學單獨招生計畫經本部許可後三個月內,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大學擬訂單獨招生規定經本部核定後,應訂定招生簡章。
九、大學單獨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之規定,報本部核定。
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全校單獨招生者,名額流用原則如下:
(一)特殊選才、運動績優單獨招生、繁星推薦入學、申請入學管道之
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二)辦理單獨招生之放榜及通知備取日期於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技優
甄審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管道放榜日期之後者,其於前揭管
道放榜後產生之總量內缺額,得流用至單獨招生管道。
十、招生考試項目由大學定之,其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實
作等方式,或採納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術科
考試、技專校院統一入學測驗成績,擇一項或多項辦理,連同各項分
數所占比率,載明於招生簡章。
前項招生考試方式採面試、術科或實作者,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
詳細文字記錄;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
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十一、大學不得辦理第二次招生作業。
十二、大學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三、大學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審核作品、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應妥慎處理,並
審慎訂定具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
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
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十四、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妥善規劃招生試務並確實執行,以維護試務
作業品質。
為查核大學辦理單獨招生試務作業、課程教學、執行成果等事宜,
本部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將訪視結果納入核定招生名額之依
據。
十五、大學經本部許可辦理單獨招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調
整其招生名額或撤銷、廢止其單獨招生許可:
(一) 屬第三點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學校。
(二) 經本部認定有重大招生違失。
(三) 招生缺失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 辦理單獨招生執行成效不佳。
(五) 違反本要點或有關教育法規。
十六、大學辦理單獨招生應遵行事項,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
者,依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