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及高級中
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與第
七條規定,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費,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辦法第四條所定免納學費之補助,依本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
數額上限計算。但學校公告之學費數額低於本部公告上限者,依學校
公告數額計算。
三、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後,得就扣除原學期學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
申請補助。
四、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於每學期前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以
下簡稱本系統),審定學生補助資格。
(二)學校審定學生補助資格後,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至本系統繕造補
助清冊;學生資料有異動時,學校應於期限內更正。
(三)學校應依第六點第二項作業流程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核撥經費。
(四)學校不得要求學生先行繳納學費後再予退費。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受理及審定其主管學校
依前點規定申請學費補助後,應依第六點第二項作業流程規定,掣據
送本部核撥經費。
六、本部依前二點學校與地方政府審定結果及學校於本系統繕造之資料,
核撥經費。
本部另行製作申請、查核及核撥補助經費之作業流程。
七、學生違反補助身分、條件或金額規定,已獲學費補助者,學校應將違
法補助之經費繳還本部,並向學生追繳其應繳之學費。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
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
(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
(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
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八、本部得依前一年度補助情形,預先撥付部分經費予地方政府,由地方
政府審定後,轉撥其主管學校。
九、地方政府應於當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結報相關事宜。
十、本部得依實際需要,邀集各該地方政府、專家學者、行政人員組成訪
視小組,赴各校了解辦理情形。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經費並列入各
該主管機關審核學校獎補助經費之依據。
十一、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學校或地方政府適用或比照
本要點規定,申請學生學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