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及協助專科以
上學校建立學術自律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及教師之學術倫理案件。
三、學生或教師之學術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反學術倫理: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
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由他人代寫。
(五)未經註明而重複出版公開發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發表之著作,未適當引註。
(七)以翻譯代替論著,並未適當註明。
(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填
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
(九)送審人本人或經由他人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
審查人或審查程序之情事,或送審人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
文之審查。
(十)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
四、對所發表著作具實質貢獻,始得列名為作者。學生學位論文之部
分或全部為其他發表時,學生應為作者。
所有作者應確認所發表論文之內容,並對其負責。著作或學位論
文違反學術倫理經查證屬實時,相關人員應負下列責任:
(一)列名作者應對所貢獻之部分,負全部責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國內外標準者,雖未涉及或認定其違反
學術倫理,惟於因列名於發表著作而獲益時,應負擔相應責任。
(三)重要作者兼學術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計畫主持人,對所發表
著作,或指導教授對其指導學生所發表之學位論文,應負監督
不周責任。
五、學術倫理案件,檢舉人應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具體指陳對
象、內容及檢附證據資料,經查證確為其所檢舉者,即進入處理
程序;檢舉人提供之身分資料有不實情事者,以未具名檢舉論。
前項檢舉案件,檢舉人未具名惟具體指陳對象、違反內容且充分
舉證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檢舉案件經認定與本部業務無關者,應轉請相關權責單位辦理。
但被檢舉人申請案件於本部進行審查者,本部得為適當之處理。
六、學校應訂定學術倫理相關規定,包括學術倫理規範、權責單位、
修習辦法、違反態樣、處理程序、處分條款及監管機制等規定,
並依學校章則訂定程序辦理後,公告周知。
前項所稱處分條款,指學校依法定權責範圍所定處分事項;監管
機制,指針對研究計畫及違反學術倫理者之學術誠信,所定監督
管理辦法;修習辦法,指學術倫理教育、研習之規定。
七、學術倫理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學位授予案件:依學位授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涉及教師資格送審案件: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
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學術倫理案件:未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依相關規定
處理;涉及本部獎補助者,由學校先行查處後,將調查報告書
報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四)學術倫理案件,涉及國際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經本部學
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者,或涉及大專校院校長者,得由
本部逕行依第二項規定處理。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學術倫理案件之本部處理程序,採初審及
複審二階段審查:
(一)初審:
1、本部各業務主管單位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審查小
組,將學校認定情形,送請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專家
至少三人提出審查意見。
2、審查小組認定被檢舉案件涉嫌違反學術倫理,應出具
詳列事證、審查方式、違反學術倫理類型、具體處分
建議之審查報告書。
(二)複審:審查小組初審結果認定被檢舉案件違反學術倫理
者,應提送本部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審議。
八、學術倫理案件之各階段處理期限如下:
(一)學校查處: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二)本部初審:應於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三)本部複審:應於初審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
前項各階段處理期限,必要時,得予延長。
九、學術倫理案件同時於其他機關審議者,得經本部學術審議會工
作小組決議,停止審議程序。
十、被檢舉案件無確切證據足資認定被檢舉人違反學術倫理時,應將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並得分別通知被檢舉人及其所屬學
校或機關(構)。
針對違反學術倫理案件,除涉及學位授予及大專校院教師資格送
審依各該規定處分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
對被檢舉人作成下列各款之處分或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撤銷或廢止本部委員資格、撤銷或廢止相關獎項,並追回部分
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
(三)一定期間或終身停止擔任本部委員、申請及執行本部計畫、申
請及領取補助費用、獎勵(費)。
(四)參加一定時間之學術倫理相關課程,並取得證明。
經認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處分,應以書面密件通知被檢舉人
及其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違反學術倫理者,本部得要求被檢舉人所屬學校或機關(構)
提出說明,檢討問題癥結,提出改進方案,並將被檢舉人違反
學術倫理行為之處分情形副知本部。
第三項所定處分通知,應載明審議結果、處分種類、理由,及
被檢舉人不服時之救濟單位及期限。
十一、學術倫理案件之評審過程、審查人及評審意見等相關資料,應
予保密;受理檢舉、參與審議程序之人員就所接觸之資訊,應
予保密。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料,學校
及本部應採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檢舉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應不定期公布違反學術倫理之各類態樣。
本部受理涉及國際聲譽、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或大專校院校長之
重大學術倫理案件,經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會議或全體委員會
議決議,得對外為適切說明,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術倫理案件處理過程中之相關人員,與被檢舉人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
關係。
(三)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
被檢舉人得申請下列人員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相關人員有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迴避,或其執行職務有
偏頗之虞者,審議單位應依職權命其迴避。
相關人員,得自行申請迴避。
委託送請審查之專家學者,其迴避準用本點規定。
十四、本部於處理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視案件需要,請被檢舉人現任
或先前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調查,並提出調查結果及相
關資料送交本部審議。
學校針對經本部審議確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之教師或學生,應
提出其監管計畫,強化其學術倫理教育及研究資料管控機制等
,並報本部備查。
十五、學術倫理案件經認定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者,檢舉人再次提
出檢舉,除有具體新事實或新證據外,學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審
議結果,逕復檢舉人,不另行處理。
十六、學校未健全第六點所定學術倫理相關規範、對於違反學術倫理
案件未積極配合調查、查處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
或其他不當之處理行為,納入本部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
額核定之參據。
十七、本部得成立專案辦公室,執行學術倫理教育之推廣及諮詢、協
助國內外相關資料之搜集、本部案例彙編、案件專業意見之提
供及政策建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