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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100135395A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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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點稱本部)為維護校園純淨及安全,強化環境預防功能
  ,保障學生學習環境,採取主動提供毒品情資方式,賦予學校及學生
  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積極通報責任,透過提供檢警情
  資,溯源追查並阻斷藥頭侵入校園,同時加強情資通報者身分保護,
  使學生及家長安心,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流程說明(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學校:
  1、學校自行清查(含人體代謝物檢驗具毒品反應或自我坦承施用毒
    品)知悉學生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犯罪行為,應瞭解毒品
    來源相關情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密件提供各直轄市、縣(市
    )校外會,大專校院所獲之毒品來源情資逕送本部辦理。
  2、依購買地點及時段,每學期更新校園週邊熱點及巡查方式;大專
    校院並應將更新熱點區域提供予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之警政單位。
  3、通報格式如附件二,各校得依實際運作情形,作適當調整。
 (二)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為各直轄市、縣(市)緝毒通報二級聯
   繫單一窗口,於接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通報之情資後,應辦理下列
   作業:
  1、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以利追查上源藥頭,並副知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
  2、彙整分析學校所送情資及警方提供之涉毒偏差行為通知書查獲地
    點,更新列管之熱點區域,並透過定期聯繫機制,協調或配合警
    政單位調整熱區巡邏方式。
  3、鼓勵學校積極通報情資協助向上源追查藥頭,並加強對情資通報
    學生及教職員之保護。


三、情資處理注意事項:
 (一)「情資提供」事宜應透過春暉小組成案會議或適當時機讓學生及未
    成年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知悉,並告知下列事項,以維個案權益:
  1、目的係為避免藥頭持續販毒殘害學生,爰需藉由個案之舉報,協
    助檢警追溯上源藥頭。
  2、學校所提供之販毒者資訊係作為犯罪偵查之開端,日後對供出毒
    品來源情資者及學校,為保護並避免曝光有危害其安全疑慮,需
    將相關情資轉化為警察職務報告後報請地檢署指揮,據以進行後
    續偵查作為。
 (二)各級學校、直轄市、縣(市)校外會之相關承辦人及主管,於處理
   溯源情資時務必遵守保密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透漏提供情資之學
   校、教職員及學生資訊,以保護情資提供者。


四、成果彙整: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請於每單月一日前,將前二月
  成果彙整表(附件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本部。


五、督考機制:
 (一)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承辦人員因情資之提供致檢警查
   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者,從優獎勵:軍職人員獎勵由本部發布,其
   他人員獎勵由本部建議獎勵額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
   依權責自行酌處;積極通報及提供情資有助破獲上源之學校及校長
   ,並由本部安排於大型會議中頒獎。
 (二)各直轄市、縣(市)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視導「預
   防宣導組」指標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