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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30400495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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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以下簡稱訓練

  站)改善運動科學設備、訓練器材及場館設施,提供選手完善訓練環

  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依本要點規定,向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申請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受補助單位:指前款申請單位經本部依本要點規定核定補助者。
  (三)補助對象:指申請單位轄區內之訓練站。
  前項第一款申請單位,應就轄區內所有訓練站統一申請,並於本署
    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計畫及資料表件(如附件一),報本署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運動科學研究儀器及訓練器材設備:以補助對象所屬運動選手從

    事專項競技訓練所需之訓練器材設備及運動科學研究儀器為限。

  (二)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以運動選手所需相關環境(包括選手宿

    舍等)修繕為限。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以購置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一萬

  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及簡易修繕工程支出總計畫經費(包括設計

  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為限。

五、本署補助方式如下:

  (一)依申請單位所報計畫審核;總計畫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幣二百

    萬元為限。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擇定補助對象及補助範圍;其以第三點第二款規

    定申請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

    此限。

       經本署核定為重點發展高中訓練站者,得由學校逕行提報,本署

    審核後,由本部核定補助;其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百萬元

    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費核撥及核結,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要點
    規定辦理。
  補助經費核撥、執行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檢附教育部補
        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及全額納入預算證明,請領補助款。但
        已成立附屬單位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者,得免附全額納入預
        算證明。
  (二)經費執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公平公正公開方式辦理
        採購;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
        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經費核結:
      1、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彙整各該補助對象相
          關結案紀錄,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二),報本署辦
          理經費核結及尾款撥付或結餘款繳回事宜,並轉撥各該補助
          對象。
      2、受補助單位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請款或核結者,由本部逕予廢
          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核定;其已撥款者,由本部以書面行政
          處分通知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

七、本部核定各該補助對象,應依本署補助各機關團體購置器材設施管理

  使用原則規定辦理,並完成財物登記事宜。

八、為瞭解受補助單位辦理成效,本署得視需要,派員進行訪視,受補助

  單位應配合提供詳細資料,並作必要說明。

九、受補助單位未配合執行國家體育運動政策或國家代表隊調訓、不遵守

  運動選手紀律(包括運動禁藥檢測)或不遵守參與國際(包括兩岸)

  體育運動交流等相關規定,經本署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

  善者,自書面通知送達或其所載改善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補助。

十、本要點經費來源為本部運動發展基金,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

  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各該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