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本部主管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及本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機構)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損害: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等。
(二)人為災害: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傳染病、重大交通事故及其
他人為所造成之傷(損)害等。
三、學校及機構應成立災害防救組織,由首長擔任召集人,執行減災、整
備、應變及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工作。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成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
稱校安中心),作為災害通報及緊急協處之運作平台,設置傳真、電
話、網路及相關必要設備,辦理前項所列相關業務,並指定二十四小
時聯繫待命人員。
四、學校及機構應結合所在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計畫及相關
具體作為;本部得訪視其辦理情形。
五、預防階段工作要項:
(一)減災階段:
1、環境調查,災害潛勢分析及評估。
2、災害防救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及檢討。
3、防災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4、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物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與補
強。
5、建立災害防救通報資訊網路。
6、建立災害防救支援網絡。
7、其他減災相關事項。
(二)整備階段:
1、災害防救組織之整備。
2、實施應變計畫模擬演練。
3、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
4、災情蒐集、通報及校安中心所需通訊設施之建置、維護及強化。
5、其他緊急應變準備事宜。
六、應變階段工作要項:
(一)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執行緊急應變作為。
(二)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三)受災人員之照護。
(四)救援物資取得及運用。
(五)配合相關單位之需要,協助避難收容場所之開設。
(六)復原工作之籌備。
(七)災害應變過程之完整記錄。
(八)其他災害應變、必要作為及災情控制之措施。
學校及機構於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首長擔任指揮官,
研判情勢發展,執行必要之應變作為,並得依不同災害類別與屬性商
請所屬主管人員、專家學者或地方人士支援協助,並指定專責單位統
籌掌握、處置、協調及擔任聯繫窗口。
緊急應變小組應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實施第一項各款緊急應變措
施。
七、復原重建階段工作要項:
(一)災情勘查及鑑定。
(二)受災人員之安置。
(三)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四)相關人員心理諮商輔導。
(五)學生就學援助、復學及復課輔導。
(六)復原經費之籌措。
(七)硬體設施復原重建。
(八)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檢討會議並撰寫事件後報告。
(九)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八、學校及機構應置發言人,於災害發生後,負責溝通、說明,對於錯誤
報導或不實傳言,應立即更正或說明。
九、為強化聯繫並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能迅速傳遞訊息,各直轄市
政府教育局與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校、幼
兒園及機構應充實通訊及必要資訊設備,並與本部通報系統聯結,以
確保通報網絡暢通,並建置緊急聯絡人(首長、業務主管、業務承辦
人)資料於本部校安中心網站;緊急聯絡人員如有異動,應隨時辦理
更新作業。
十、學校應定期蒐集分析校內災害事件類型,檢討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工
作狀況,並得據以辦理獎懲,提升實施成效。
本部對於學校、機構及個人執行災害防救工作有顯著功勞者,應予以
表彰。
十一、為推動防災教育,學校、機構應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部得將下列事項,納入統合視導或訪視項目:
(一)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督導其主管學校、幼兒園辦
理災害防救事項情形。
(二)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統籌規劃幼兒園應辦理災害
防救事項情形。
十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要點規定,督導主
管學校及幼兒園辦理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