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
條第五項規定,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
管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從事巡迴服務(以
下簡稱巡迴教練),協助發掘優秀運動選手,培植競技運動人才,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由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為
之。
三、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設有體育班,且學校體育班總班級數合計達六班
以上者,每滿六班,得就本部指定之運動重點種類或項目,指定所屬
學校聘任巡迴教練一人。
地方政府聘任巡迴教練,五人以下所需經費,經各該地方政府擬具計
畫報本部核准者,由本部全額補助;超過五人者,第六人以上所需經
費,由地方政府自行支應。
第一項運動重點種類,指田徑、游泳、體操、籃球、足球、排球、棒
球、女子壘球、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射
擊、自由車、划船及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四、地方政府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規定聘任巡迴教練,並以聘任持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
定辦法所定中級以上教練證書者為限。
地方政府經本部核定補助經費者,其巡迴教練之聘任,除依前項規定
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由體育署依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
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優先輔導特優運動選手擔任。
(二)由地方政府依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就曾擔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之
現職學校專任運動教練遷調擔任;該學校所遺缺額,地方政府應
於三個月內予以補實,未補實者,停止本案經費補助。
依前二項規定聘任之巡迴教練,其職務代理人亦應具備中級以上教練
證書。
五、本部全額補助之經費包括聘任巡迴教練所需薪資、公教人員保險與全
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提撥至退撫基金之公提費用、依行政院規定得
享有之各類福利所需費用及巡迴服務時必要之差旅費或交通費。
前項薪資,依各級學校教練職務等級表及學校教練專業加給表之規定
計算之。
該運動重點種類發展所需之器材設備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
六、巡迴教練應辦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業務,並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學生每週一百五十分鐘以上體育活動之
配合推動。
(二)未置專任運動教練學校運動選手訓練及發展之協助。
(三)依本部、體育署及地方政府政策推動運動訓練及發展之協助,及
就巡迴執行成效向本部簡報。
(四)年度巡迴服務計畫之撰擬。
七、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計畫書(格式如
附件)、聘任巡迴教練相關會議紀錄及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向本部申請補助。
八、前點申請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部成立專案小組,依評分項目及配分比率進行審查。
(二)申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原
送文件、資料逕予審查。
(三)專案小組依地方政府之整體條件評估審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
訪視,或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說明。
(四)審查結果經本部核定後,通知地方政府。
前項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巡迴服務範圍:百分之二十五。
(二)運動重點種類中長期推動:百分之二十。
(三)運動人才區域培育:百分之二十。
(四)輔導網絡建置:百分之十。
(五)運動重點種類軟體及場館硬體設施、設備:百分之十。
(六)地方政府近三年運動重點種類配合編列相關預算執行:百分之十。
(七)地方政府近三年運動成績之表現:百分之五。
九、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組成巡迴教練推動服務小組及推動業務:
(一)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置召集人一人,由地方政府學校體育
業務主管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巡迴教練服務學校校長兼任;
其餘委員,就各該運動重點種類之學校代表、學校運動教練、運
動傷害防護員派兼之。
(二)小組置行政秘書一人,由巡迴教練兼任。
(三)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二次會議,訂定運動人才培育策略,建立巡迴
輔導方式,並落實訪視、督導、執行、計畫考核及評量機制。
(四)不同運動重點種類,得分別或合併組成小組;其分別組成者,必
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十、地方政府應配合本部體育運動發展規劃,並考量培訓實際需要,依管
理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巡迴教練遷調作業。
十一、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者,地方政府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資料
,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十二、地方政府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進行自我成效考核;本部為了解
地方政府輔導巡迴教練辦理績效,得辦理實地督導訪視,並作為本
部繼續補助計畫經費之參據。
由學校教練評審委員會辦理巡迴教練之成績考核,其委員應納入體
育署及地方政府指派之人員,並將巡迴教練之考核資料,報本部備
查。
十三、巡迴教練因故出缺者,除有第十四點應停止補助之情形外,地方政
府得考量人力、選手銜接及其他相關因素,報本部核定後,重新辦
理遴聘作業。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部應停止補助經費,並停止受理
該地方政府申請本要點補助三年:
(一)未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二)地方政府未提供必要行政資源,或未配合本部辦理查核及督導
作業。
十五、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十六、依本要點補助之各項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前一學年度執行成果報告
,報本部備查;其報告內容應包括巡迴實施方式、代表隊年度培訓
計畫、培訓照片、量化與質化成績、檢討改進建議及經費執行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