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鼓勵大專校院學生社團青年志工,利用寒暑假期間,至教育優
先區中小學免費辦理營隊活動,開啟消弭學習落差之新方向。
(二)將服務學習之內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培養樂觀進取、
積極奉獻及關愛社會之服務人生觀。
二、補助對象及範圍:
(一)補助對象:國內各大專校院。
(二)服務期間:
1、寒假(每年一月至二月間)。
2、暑假(每年七月至八月間)。
(三)服務內容:營隊活動項目包括人權及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品
德教育、心理健康、自我成長、溝通領導、性別平等、識毒宣
導、菸害防制、戶外探索、休閒運動、社區服務、文史調查及
導覽、環境及生態保護、衛生保健、外語體驗、資訊輔導、美
感教育、多元文化及其他對中小學生有意義之服務學習體驗活
動等。
(四)服務對象: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教育優先區計畫」補
助之中小學為原則,並考量對服務偏遠地區中小學之營隊予以
優先補助。
三、補助原則:
(一)一般型營隊活動:
1、每一梯次營隊服務時間以中小學寒假或暑假期間規劃三日
以上或服務時數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活動為原則。
2、服務本島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服務
離島地區(指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臺東縣綠島鄉及
蘭嶼鄉)之營隊,每一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同一
社團如辦理二梯次以上之營隊,第二梯次以後之營隊,每
梯次本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離島地區最高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但各梯次計畫內容不相同者,依本島最高補助
二萬元、離島最高補助四萬元之規定辦理。
(二)整合型營隊活動:
1、優先補助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案,寒假以五日以上為原
則、暑假以十日以上為原則,針對活動時間、內容及人力
調配等應有完整性規劃;其應由一所大專校院整合校內不
同社團營隊或整合跨校不同社團營隊,提出一份整合型計
畫(各校會計作業仍由各校分別辦理)。
2、整合型之學校營隊申請,將參酌計畫內容、活動時數及本
部預算酌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十萬元。
(三)每一中小學寒假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三梯次營隊,暑假
得接受不同社團合作辦理共七梯次營隊。
(四)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一梯次營隊,大專校院應提供受
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自籌經費。
(五)補助經費應用以支應營隊活動相關業務費費用為原則,各項經
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
理。
(六)各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營隊之中小學學生
收取任何費用。
(七)所提活動企畫案已獲本部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行申請
本要點經費補助。
(八)規劃營隊活動內容時,應先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協
調排定銜接行程,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服務學習內
涵與精神融入於營隊活動中。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
1、第一梯次: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次年辦
理之寒假營隊活動,並於十一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2、第二梯次: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辦理當年
之暑假營隊活動,並於五月三十日前公布審查結果。
(二)申請程序:備函檢附經費補助計畫表(如附件一)、申請計畫
彙總表及服務企畫書,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檢附經費申請表,報部提出申請,學生社團並應
將上開資料先送至學校課外活動組認章,由學校備函送至本部
。
(三)企畫書文件應載內容:
1、活動名稱。
2、活動緣由(方案需求評估)。
3、活動目標。
4、合作單位。
5、營隊負責人。
6、青年志工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活動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及
預期效益等。
(四)審查方式: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視本部預算酌
予補助,審查結果以公函通知各校。
(五)審查原則:
1、活動內容應符合教育優先區中小學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
義性,活動流程符合可行性。
2、活動應兼具服務與學習功能,並考量延續性與發展性原則
,有助提昇學習成效,推動社區發展。
3、以生動活潑、生活化且富創意之方式,協助中小學生培養
學習興趣。
4、活動企劃創新及資源整合能力。
5、活動安全評估。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審核通過之學生社團應於核定補助後由學校統一備
函檢附領據(如附件二參考樣張),向本部申請經費核撥事宜
。
(二)經費核銷:受補助之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依教育部補(捐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結報作業,並隨文
檢附成果報告書(含附件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結案彙整統計
表及結案相關資料)郵寄至本部辦理結案。結報資料之內容及
完成時間列為下次補助審核參據;受補助之學生社團應將補助
經費之原始憑證分項整理黏貼,向學校會計單位辦理核銷備查
。
(三)整合型學校營隊計畫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由提出整合型計畫之
申請學校,負責請款、彙整完整執行成果資料,並於活動結束
後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備文辦理
結報作業。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活動期間,得不定時派員前往營隊服務地點訪視,瞭解
服務績效,做為爾後後續推動之參考。
(二)完成服務成果報告之學生社團,得參加績優團隊及個人相關表
揚活動,以擴大經驗交流與觀摩效益;績優競賽參加規定另定
之。
(三)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未按時辦理經費請撥及結案或執行
成效不佳者,除函請加強改善外,並錄案列入下一申請案不予
補助或減列補助款之依據。
(四)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應確實按計畫書及經費預算執行,
其有改變服務學校必要者,應事先函知本部。凡經發現有未確
實依計畫執行或相關文件資料有偽造、不實等情事,除追繳補
助款項外,日後不再受理補助申請,申請單位並應自負法律責
任。
(五)受補助之大專校院學生社團於團隊出發前應舉辦營隊活動行前
訓練,並於活動結束後辦理營隊活動檢討會議。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活動場地及活動設計應注意安全性,活動期間應一
律投保傷害保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