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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8: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 1122800394 號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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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各級學校學生校外生活安全,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有關學生校外生活之輔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組織區分:

(一)教育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本部校外會)。

(二)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三)各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各校校外會)。

四、各級校外會編組:

(一)本部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由部長兼任。

      2.副召集人三人:由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兼任。

      3.委員若干人:由本部業管署、司、處主管及聘請相關部會代表、學者專家兼(擔)任。

      4.執行秘書:由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

(二)直轄市、縣(市)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直轄市由市長或市長指定之副市長一人兼任;各縣(市)由首長兼任。

      2.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直轄市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各縣(市)由副首長兼任。

      3.委員若干人:

         (1)請教育局(處)局(處)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社會局(處)局(處)長兼(擔)任委員,並得視需求增加建管、交通等相關單位首長或主管單位兼(擔)任委員。

  (2)大專校院主管代表、公私立中等學校(含進修學校)校長及國民小學校長代表(每十所國小遴選一人,不足十所以一人計)與其他相關人員兼(擔)任委員。

      4.顧問若干人:視需要聘請地方人士擔任。

      5.委員兼執行秘書一人:直轄市由教育局學務工作單位主管兼任或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兼任;各縣(市)由本部聯絡處督導兼任。

      6.副執行秘書一至二人:各直轄市、縣(市)由教育局()學務工作單位主管或由召集人指定人員兼任。

      7.助理執行秘書二人至三人:由教育局(處)局(處)長、警察局局長各指定一人及各直轄市、縣(市)校外會業務承辦人兼任。

(三)各校校外會:

      1.召集人一人:由校長兼任。

2.副召集人一人至二人:由副校長或學生事務長、學務主任兼任。

3.委員若干人:由學校各相關業務主管、家長會長、教師及學務人員代表共同組成。

4.執行秘書一人: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務主管或生活輔導組長及國中、小生活教育組長兼任。

(四)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委員,非因行政機關(單位)或學校之職務而兼任者,任期為二年,得連聘連任。

五、各級校外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各級校外會任務:

(一)本部校外會:

      1.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重點及方針。

      2.協助各級推展校外會工作及督導執行情形。

      3.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加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議。

      4.辦理工作補助經費之編列與核撥。

(二)直轄市、縣()校外會:

      1.策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計畫。

      2.參與本部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議。

      3.視轄區幅員及任務需要,得設若干分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規劃或交付相關工作。

      4.協調轄區內各級學校及治安、交通、社會教育機構與公益團體等,推動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5.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視實際需要加開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議。

      6.編列相關作業經費。

      7.工作項目:

        (1)校外聯巡(含聯合稽查)及學生校外生活行為輔導(含配合警方執行青春專案)

        (2)協助重大校安事件緊急應變。

        (3)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4)協助學校處理學生特殊事件(含轄內輿情事件協查),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掌握時效通報,逐級反映。

        (5)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三)各校校外會:

      1.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2.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3.賃居、寄宿及工讀學生輔導。

      4.防制學生藥物濫用。

      5.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應妥慎處理,並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掌握時效通報,逐級反映。

      6.配合直轄市、縣(市)及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7.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及各校校外會,得依單位特性及功能,訂定工作要領,並逐級備查。

八、本部每年對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工作訪()評一次;直轄市、縣(市)校外會得視需要對轄區各校校外會進行視導。

九、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所需經費,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執行;各縣(市)除由縣(市)政府配合編列相關經費外,並由本部編列預算補助,由校外會會址所在地之經指定國立高中職校負責代管經費,依規定支用。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