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適用對象
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
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均須辦理查證認定作業。
貳 教師送審應繳交證件如左: (繳交學校人事室)
一 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
二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三 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 (一份存校、一份報部)
四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一份。
五 個人入出境紀錄 (必要時由學校統一作業)
六 必須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 (如畢業學校簡介或其他資料)
繳交右列證件影本時,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
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核對人職章。
參、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
一、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一)審查認定是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學校人事單位及所、系、科,應就送審者之國外學歷資料辦理查證
,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或學位:
1.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2.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業
情形一覽表)。
3.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進
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八個月;進修博士
學位者,須滿十六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二十四
個月。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審通過者
,不在此限。
4.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如部分科目學分
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其在國內
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限修習國內立案之大學校
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之規定。
(三)前目之3修業期限之計算方式,應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出入
境紀錄綜合判斷。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須修習課程,且學校行事曆所
載起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納入修業期限
計算;依各該國學制規定,無須修習課程者,應以學校所載修業起
迄時間證明代替。
(四)有關部分特殊學位之認定如美國之 M.D. 及 J.D. 學位、日本論文
博士、國外之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國外大學校院宗教學位、德
國及相同系統國家之 Doktors der Medizin 學歷、俄國之 Kand-
idat Nauk 學位、西班牙學位、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包
括法國建築學位,法國美術學位、英國建築師協會文憑等),各依
其有關規定辦理。(詳附錄)
(五)學校於本須知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報本部複審者,其作
業方式如下:
1.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下稱常會)決議須以論文
、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仍依常會決議辦理。
2.未符合本須知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第二目之3修業期限
之規定,須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如學校初審時
已辦理外審,得直接審核認定;如學校初審時未辦理外審,送審
者得擇定由學校或本部辦理外審後審核認定。
二、國外學歷查證原則
(一)凡持下列學位,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本部所編印之參考名冊
且證件依外交部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規定完成驗證程序
、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記錄相符者,得由用人學校就送審者資料依
前款認定原則,直接加以審核認定。如認定尚有疑義時,再辦理查
證。
┌───┬────┬────┬───┬────┬────┐
│國 名│博士(助│碩 士│國 名│博士(助│碩 士│
│ │理教授)│(講師)│ │理教授)│(講師)│
├───┼────┼────┼───┼────┼────┤
│美國 │Doctor │Master │西班牙│Doctor │Licenci-│
│ │ │ │ │ │atura │
├───┼────┼────┼───┼────┼────┤
│英國 │Doctor │Master │加拿大│Doctor │Master │
├───┼────┼────┼───┼────┼────┤
│法國 │Doctorat│Maitrise│比利時│Docteur │Master │
├───┼────┼────┼───┼────┼────┤
│德國 │Doktors │Master/ │日 本│博士 │修士 │
│ │ │Diplomg-│ │ │ │
│ │ │rad/Dip-│ │ │ │
│ │ │lom Mag-│ │ │ │
│ │ │istergr-│ │ │ │
│ │ │ad/Magi-│ │ │ │
│ │ │ster │ │ │ │
├───┼────┼────┼───┼────┼────┤
│奧地利│Postgra-│Master/ │瑞 士│Doctorat│ │
│ │duate D-│Magister│ │/Doktor-│ │
│ │octor │/Magist-│ │at │ │
│ │ │ra/Dipl-│ │ │ │
│ │ │om-Inge-│ │ │ │
│ │ │nieur │ │ │ │
├───┼────┼────┼───┼────┼────┤
│澳 洲│Doctor │Master │韓 國│博士 │碩士 │
├───┼────┼────┼───┼────┼────┤
│紐西蘭│Doctor │Master │ │ │ │
└───┴────┴────┴───┴────┴────┘
(註:德國專科學院頒授之 Diplom 文憑不採認具碩士學位)
(二)除前目規定國家、地區之學歷外,其餘國外學歷均需依規定辦理查
證。
(三)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
三、國外學歷查證步驟
(一)查證項目
1.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
2.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
3.修習課程學分。
4.該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如美國教育評審
會)認可情形。
5.其他必要之查證事項。
(二)查證作業
1.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
2.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得由人事室及所、系、科協同辦理。
3.查證時,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
及當事人授權書逕函駐外單位或國外學校依查證項目逐項查證。
4.檢具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外僑函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明其修業
期間之入出境紀錄,以了解實際就讀情形。
5.查證公文格式如附件(含入出境公文格式)。
6.各校需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者,一律以公文為之,並副知送審者。
7.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逾時未見復者,應主動再函催查。
肆、冊報
國外學歷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報本部,其報本部之程序乃應
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參點第一款認定原則第二目之 3 但書規定送審經學校初審通過
者,於報本部複審時,除履歷表外,應另檢附學校外審意見表、學位
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一式三份。
二、依第參點第二款查證原則第一目之國外學歷送審者,其送審資料與國
內學位相同,僅需檢送履歷表,其他資料留校存檔備查。學歷認定有
疑義時,得由本部函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後,併同相關資料報本
部審查。
三、依第參點第二款查證原則第二目、第三目之國外學歷送審者仍需將相
關查證資料報本部,由本部依其專業學術水準加以審查認定。
伍 教師證書年資起算
一 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
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
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二 若於聘期開始前,各校系、科教評會會議 (或科務會議) 審查教師資
格之同時並函駐外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而未能於聘期三個月內報
部者,得專案報部備查,俟查證完成後,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起
計年月。報部備查時須檢附學歷查證函及系、科教評會會議紀錄。
陸 國外學歷資料保留與責任
一 有關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之各項查證認定資料,學校均需存檔保
留以供查察。
二 各項資料經認定或查證後如發現有證件偽造或資料填寫不實情事者,
除不予審核資格外,必要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若取得證書後經
查證件有偽造或資料不實者,證書將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
三 若當事人匿報、填報不實資料或學校審查不實、疏漏、認定疏失等將
予以追究責任。
柒 實質審查
教師資格之審定,除依前述作業須知辦理外,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針
對送審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 (
包括學位論文) 應送校 (系) 外學者、專家評審。